一、双方之间没有真实的借贷或债权债务关系的,被对方当事人逼迫或受到胁迫形成的欠条没有法律效力(这里可能还涉嫌的刑事犯罪);
二、当事人应提出所逼迫写下的欠条并请求法院裁定其无效,并有义务提供相应的证据以及借贷关系不成立的事实与理由。同时,法院也会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者“收条”,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并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双方之间是否有合法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
三、法律依据:《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均有详细的规定,可以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