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移民
亲属移民的申请人可以是美国公民,也可以是美国永久居民。美国公民可以为配偶,子女,父母,以及兄弟姐妹申请移民;而永久居民可以为配偶和未婚的子女申请移民。
a、 IR类亲属移民
这种亲属移民使用于美国公民为配偶,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以及21岁以上的美国公民为父母申请移民。这种移民的最大好处就是没有配额限制,案件办理速度较快。
b、 亲属移民的优先类别
第一优先类别(F1),美国公民的成年未婚子女;
第二优先类别(F2),包括:(F2-A)美国永久居民的配偶及21以下未婚子女;(F2-B)美国永久居民的成年未婚子女;
第三优先类别(F3),美国公民的已婚子女;
第四优先类别(F4),美国公民的兄弟姐妹。
亲属移民的优先类别有配额限制,需要等待配额排期。
依亲移民
美国移民法指出,年满21周岁或21周岁以上的美国公民具有申请父母来美生活和永久居留的合法资格。美国永久合法居民(绿卡持有者)不具备此资格。“父母”的含义在美国移民法中包括:亲生父母亲(是否婚姻内所生不受限制)、继父母和养父母。但如果此美国公民是通过合法领养而获得公民资格,其不再拥有申请亲生父母来美永久居留的权利。
由于美国公民的父母属于直系亲属(immediate family members),所以美国移民法规定美国公民父母的绿卡申请没有移民签证名额限制。如果美国公民的父母在美国境外,其公民子女可以先申请I-130,需要提交的材料包括,美国公民纸,出生公证(必须要有父亲的名字),父母的结婚证等。在I-130批准后,等待美国签证中心的通知,然后准备经济担保并在广州领事馆申请移民签证。等移民签证通过后,就可以前往美国永久居留了。如果美国公民的父母已经在美国,而且是以合法非移民身份入境的,则可以申请调整身份,这种情形就要用I-130/I-485“二合一”的申请程序向移民局提出申请,经面试后批准。
美国公民申请父母移民的重要提示
(一)美国公民申请父母双方,需提出两份申请。
(二)如果美国公民的父母是在美境内调整身份,I-130/I-485申请要在父母入境60天之后提出,否则会因移民倾向问题被拒绝I-485的申请。
(三)移民法不要求美国公民父母在申请I-485时身份还是有效的,只要求是合法入境的。所以即使申请I-485的父母在美逾期居留,当其I-485申请被移民局接受后,其身份就已经合法化了,即合法居住以等待I-485的处理。在这期间他们可以申请工作许可等。但此类申请I-485的申请人能否申请回美纸,移民法规定:如果申请人在递交I-485时,己经失去身份六个月以上,移民局一般不再批准回美纸了,有个别情况移民局仍然会批准回美纸,但申请人即使有“回美纸”出境,仍然有不被允许再进入美国的可能性。因为移民法规定身份失效六个月以上的人三年不允许入境。
(四)美国公民与父母之间的亲属关系在移民申请审核中极为重要,如果此美国公民的父亲不是亲生父亲,但他是在此美国公民出生之前就和此美国公民的母亲结婚,且出生纸上写有此父亲的名字,此父亲仍然符合美国的移民法要求。
美国亲属移民条件
(一)配偶移民的条件
配偶移民包括两种人士:第一种是美国公民的配偶,该类移民不受配额限制,只要提出申请,可很快获得批准;第二种是在美国持有绿卡者的配偶,该类移民要受配额限制,属于优先移民类别的第二类。
鉴于该类移民申请是以婚姻关系为基础,在提出移民申请之前,婚姻必须是有效的。申请人(美国公民或绿卡持有人)在向移民局递交受益人移民申请时,必须提供申请人与受益人的结婚证明,若其中一方或双方都系再婚,则还须提供他们俩人均已合法结束以前所有婚姻的证明。
除结婚证明书以外,其他一些辅助材料也是参考的对象。如:结婚照或其他家庭照片、夫妻共有财产的证据租约、纳税表、证明配偶为人寿保险的受益人、房屋抵押贷款、联合消费者贷款,或罚金25万美元。外国人如经证实有假结婚前科纪录者,不得再以婚姻关系申请移民美国。
以婚姻关系申请绿卡的外国人,仅能取得为期两年的附条件永久居留权。外国人在申请移民签证时,合法婚姻已满两年者,即可取得正式永久居留权。
如果在两年考察期内,婚姻关系被证实是虚伪的,或是两年内发生分居或离婚情形、或是婚姻关系被证实含有金钱纠纷等问题,入境者的永久居留权则会被取消,并将会被遣送出境。
如果在两年的有限居留期内,经考查,并无虚假的婚姻行为,那么,在结婚两周年之前的90天,可以由夫妻双方共同提出永久居留资格申请,表明他们的婚姻关系是真实的。经过移民局官员的个别问话,以进一步审查婚姻的动机与现状。经过审查,如果排除了假婚姻的可能性,移民局官员就予解除两年有限居留的限制,给予永久居留证明。
由于其他原因,非入境者本人的原因,而使婚姻发生变化时,作为外籍配偶的入境者可以提出申诉,然后由移民局官员审核。可以成立的申诉理由是:本人与美国配偶结婚,确是出于诚意和感情,婚姻的终止也确实是有正当的理由;如到美国以后,常受到丈夫的虐待,在美国居留一年以后,外籍公民提出了离婚并收到判决书,移民局官员经过认真调查,便会免除对她两年考察期限的要求。
申诉时,与身体上的虐待相比较,精神上的虐待较难以证明。以下行为可说明属于精神虐待:扣压绿卡、证件、金钱、管制行动以及“不听我的话,就不让你和亲人见面”,“你没有绿卡那儿也去不了”一类的言语。一旦遭到虐待想要申请豁免,最好找律师、心理医生的帮助,移民局比较相信有律师代表的申请人。
外籍人将来申请归化入籍时,在计算实际居留美国的时间,可把附条件居留期视为已有正式永久居留权。
以婚姻关系取得在美国永久居留权的外国人,在取得正式永久居留权之后的5年内,不得因再婚而替另一外国人申请配偶移民。但如果当事人能够提出明确的证据,证明前一婚姻的完全合法性以及离婚和再婚的各种合法证明,移民局可以考虑给予该人士豁免,包括因前一婚姻的配偶意外死亡等。
(二)子女移民的条件
根据美国移民法,申请子女移民主要以下四种情况:
(1)美国公民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可以申请移民不受名额的限制;
(2)如果子女已经满21岁,但是未婚,属于第一优先类;
(3)如果子女已婚,则属第三优先类;
(4)持有绿卡者也可以为他的未婚子女申请移民,受益人属于第二优先类,对于离婚子女,视同未婚。持有绿卡者的已婚子女,不在优先之列。
移民法对“子女”作了如下的解释:
(1)婚生子女;
(2)继子女,只要其生父和继母或生母和继父结婚时,该子女未满18岁,他就拥有继子女的身份;
(3)未婚生子女,可借其与生母或生父的关系寻求移民身份,假如他们之间确实存在血统关系的话;
(4)收养子女,养子女在16岁以前,由养父母合法收养,并与养父母同住至少两年。
这里所谓的父母,不但包括生父、生母,也包括继父、继母、养父、养母。原则上,提出申请的子女,应该证明亲子关系的存在。有一点应该注意的是,养子女与亲生父母的关系,因为收养而终止,所以养子女取得公民资格,不能为亲生父母申请移民美国。
(三)兄弟姐妹移民的条件
美国拥有公民资格的人士,只要年满21岁,均可申请其兄弟姐妹移民美国,在亲属移民的优先类别中,属于第四优先。而在美国拥有永久居留权的人士,则不能为其兄弟姐妹,而且也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姐妹。不过,这种继兄弟姐妹的关系,应在18岁以前就已存在,否则不得享受移民法上的权益。
(四)同行家属移民的条件
为了使移民家属不致分离起见,移民法对已核准移民的同行家属,有特别优待的规定。取得以上任何一类优待身份的移民,其配偶和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如果与他同行或随后到美国团聚,都可获得同类优先移民身份资格。
例如,在美的公民申请他的姐姐来美,经移民局核准后,他的姐姐可申请他本人的移民签证,姐夫及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也可同时申请同行或随后赴美移民。利用最亲亲属项目申请移民的外国人,不能为其和未满21岁的未婚子女衍生任何移民身份。例如,某甲与美国公民女子结婚取得移民身份,为他们申请移民。当然,某甲获得移民身份后,也可以第二类优先,为其未婚子女申请移民。
家庭移民(Family Based)
家庭移民又称为「亲属移民」,包括公民的直系亲属和兄弟姐妹,以及永久居民的配偶和未成
年子女。
3.1. 美国公民的直系亲属
美国公民的直系亲属(Immediate Relative)申请绿卡没有名额限制、无需排期;立刻申请、立刻批准。
如果申请受益人在美国,只需一步即可: 在提交 I-130 (https://www.uscis.gov/i-130)(Petition for Alien Relative)和 G-325A (https://www.uscis.gov/g-325a )(Biographic Information)的同时提交 I-485 (https://www.uscis.gov/i-485) 申请绿卡。
亲属移民如果受益人不在美国,需要先提交 I-130,批准之后转到当地领馆走 consular processing。
美国公民的直系亲属包括:
配偶;同性结婚也算。提交 I-130 之后,除了直接申请 I-485 调整成绿卡身份外,也可以提
交 I-129F (https://www.uscis.gov/i-129f ) 申请 K-3 配偶签证。如果到批准之日结婚尚不足2
年,拿到的是临时绿卡(Conditional Greencard),必须在过期前90天内提交 I-751
(https://www.uscis.gov/i-751 ) 转成正式绿卡。
父母;继父母、养父母也算。提交申请的儿女必须年满21岁,所以如果你想来美国生孩子
(http://zaq.us/delivery-cost/ )、靠孩子的公民身份为自己办绿卡,那么需要等21年。
21岁以下未婚子女;不是亲生的也算。
3.2. 美国公民的非直系亲属
美国公民年满21岁的子女,不是亲生的也算。
未满21岁但已经结婚的子女,不是亲生的也算。
美国公民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和同母异父也算。如果申请人和受益人中有一方是收养的孩
子,收养行为必须发生在两人16岁以前。
这几种情形和「直系亲属」最大的不同在于有名额限制,因此可能需要排期。此类申请属于 F-
1(Family-based 1;家庭移民一类优先),根据现在的排期 (https://gonglue.us/14941 ) ,中国大陆出生的申请人大概要等7年。
3.3. 永久居民的配偶和未婚子女
配偶。属于家庭移民第二类(A)优先,F2A,根据现在的排期
(https://gonglue.us/14941 ),中国大陆出生的申请人大概要2年的时间。公民的配偶和未婚妻
可以申请 K-3/K-1 签证,而绿卡的配偶没有专门的签证,因此要么靠其他方法(B1/B2, F, J,
OPT, etc)维持合法身份,要么只能在美国境外等待排期。
21岁以下的未婚子女也属于F-2A,和配偶一样。
21岁以上的未婚子女属于第二类(B)优先,F2B,按照现在的排期
(https://gonglue.us/14941)大概要6年半。
永久居民的其他亲属,如父母、已婚子女、兄弟姐妹等,不能申请亲属移民。未婚子女如果在
I-485 还没有批准的时候结婚,会丧失亲属移民的资格。举例来说,21岁以上的未婚子女,按照
现在的排期,提交申请之后至少6年半内不能结婚。
拿到美国公民身份如下:
EB1 “杰出人才”移民申请职业移民第一类优先,又称“杰出人才”移民,杰出人才移民是美国政府“招才纳贤”,积极吸引招纳世界各国优秀人才这一精神在移民政策中的具体体现。根据移民法规定,满足“杰出人才”标准的外籍人士,可以直接申请移民并获得绿卡。
EB-2, EB-3 申请
大部分人的移民之路,还是规规矩矩的找份工作,让公司给sponsor绿卡。如果有advanced degree(硕士或者博士),或者是本科+五年相关工作经验,可以申请EB2,employment based 2nd preference,俗称第二类优先;如果本科或者没有本科学位的,工作经验也不符合,就得走EB3, employment based 3rd preference了。
EB-4 申请
在美国职业 移民类别中,有一种专门为从事宗教职业 的人员而设的移民类别,那就是宗教人员职业移民绿卡,此类职业移民为 第四优先类别, 称为EB-4。
EB5 投资移民申请
为了吸引外资,创造就业机会,刺激美国经济增长,美国政府于1990年在《美国移民归化法案》,创立了职业移民第五优先,鼓励外国投资者通过投资获得美国永久居留权。 投资移民(EB-5)对于拥有足够资产并有意移民美国的外国公民来说具有普世的优越性。投资移民不要求申请人拥有任何学历或者其它履历以及资质,无论申请人是什么国籍,是否有投资经验,是否有企业管理技能,甚至是否会说英文都可以申请。
亲属移民
直系亲属移民:根据美国新、老移民法,美国公民的直系亲属移民不受名额限制。也就是说,美国公民的直系亲属,只要不是美国法律规定不准进入美国的,均可以不受限制地被发给移民签证,移民美国。
政治避难移民
根据美国法律,政治庇护(Asylum)是指一个外国人身在美国,并且这个外国人符合成文法界定的难民条件。为了分析方便,这个定义可以被分解成三个要件:
(1)这个外国人不能或不情愿返回他的国家;
(2)因为遭受迫害或者有理由担心遭受迫害;
(3)并且这种迫害是因为这个外国人的特定的种族、宗教信仰、民族或者国籍,从属于某一特定的社会团体,或其所持的政治观点引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