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闹数好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人民群众不要认为政府审查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毕大,不对户进行核实确定,不是一户就不批准,当事人是枉费心机。她户口独立出来了,她也不是一户,没有进入审液铅批阶段的资格。她制造舆论,只能是制造违法的证据,对她不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