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价格向规定保障对象出租廉租住房的租金收人,免征营业税、房产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第六条规定,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营业税、房产税。公租房租金收人与其他住房经营收入应单独核算,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房产税优惠政策。因此,对廉租房和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保障对象出租廉租房和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人,免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