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按比例缴纳。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0号)第十六条规定,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三条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具体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职工月平均工资应按国家统计局规定列入工资总额统计的项目计算。
根据上述规定,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金应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
扩展资料:
住建部要求适当降低公积金缴费比例
关于严格执行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的通知
建金政函〔2016〕7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委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部署,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具有重要意义。我部会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印发《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通知》(建金〔2016〕74号)以来,绝大多数地区认真贯彻文件要求,取得积极成效。但也有一些地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没有出台落实办法,政策尚未落实到位。为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缴存比例上限规定。各地要严格按照建金〔2016〕74号文件要求,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凡是缴存比例超过12%的,要立即规范到12%以内(含)。
二、细化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政策。各设区城市(含未纳入设区城市统一管理的分中心,下同)要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相关政策规定,明确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的申请条件、审核程序,向社会广泛公开,并切实做好受理、审核、批准工作。
三、加强政策指导和进展跟踪。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加强对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缴存比例政策的指导,及时掌握各设区城市政策落实情况,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进展汇总填报我部。直辖市和兵团情况由公积金中心填报。(报表附后,可在住房公积金信息上报系统或统计信息系统下载,网址为http://zfgjj.cin.gov.cn。报表时请同时发送电子邮箱gjjzcc@mail.cin.gov.cn。)
四、适时开展督促检查。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要会同相关部门,对设区城市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缴存比例工作开展实地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要通报城市人民政府,督促限期整改。我部也将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有重点地开展督查,将相关情况通报地方人民政府并上报国务院。
住房公积金必须按实际工资比例缴纳,但是以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为标准的。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具体缴存比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拟订,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扩展资料: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
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单位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