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安理会的表决程序中,常任理事国的否决权(即“大国一致”原则)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否决权”实质上是一种少数抵制或阻止多数的权利。因此,安理会的表决程序是一种“受限制的多数表决权”。
在这种制度下,只要一个常任理事国对某一决定投反对票,即使安理会其他所有14个理事国都投赞成票,该项决议也不能通过。
但是,另一方面,某项得到5个常任理事国一致同意的决定,如果有7个非常任理事国反对或弃权,因而不能获得9票的多数时,该项决定同样也不能通过。这种情况,可称之为非常任理事国的“集体否决权”。
常任理事国的弃权或者缺席不被视为否决,不影响决议的通过。《联合国宪章》有关安理会的章节中并无明确规定“否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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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展资料:
(1)安理会讨论实质性事项并作出决议,需15个理事国中9票可决,9票中必须含中国、美国、英国、法国、苏联五个常任理事国全体,任何一个常任理事国投否决票即可否决决议。
(2)对涉及《联合幽宪章》第6章“争端之和平解决”及第52条第3款“安理会对于依区域办法或由区域机关谋求地方争端之和平解决”有关事项进行表决时,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常任理事国也不例外。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的议事规则非常有特点,它执行加权投票表决制,每个成员国的投票权与其向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所缴份额密切相关。投票权由两部分组成,每个成员国都有250票基本投票权,此外根据各国所缴份额,每10万单位特别提款权份额增加一票,称加权投票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集体制度
1.一致同意原则。又叫一票否决制原则,指某个政策方案要想获得通过就必须得到全体参与抉择成员的完全一致同意,只要其中有一个人持不同意见就不能通过。一致同意原则是最理想的民主选择状态,但在实践中却很难实现,尤其在参与者人数众多的情况下,不同参与者以个人理性为基础,很难作出与他人完全一致的选择,最终导致反复争执和最终政策方案的难产。
2.多数抉择原则。即少数服从多数,以多数票通过抉择方案的规则。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大多数人的利益。这种规则又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简单多数同意原则”,即在对多项方案的表决中,哪一项方案得到的赞成票最多,哪一项方案就被抉择出来;另一种是“绝对多数同意原则”,对最终胜出方案的赞成票数在总票数中的比例有着严格要求,如必须达到三分之二或四分之三以上的票数才能获胜。多数决择原则是最为常见的集体选择规则,在各国的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经常使用,其优势为各国决策体制所认同。不过它也有缺陷,如各种投票作弊手段的使用,可能使投票结果最终偏离公共利益,产生“多数人的暴政”,这在公共政策制定过程中必须注意并尽量避免。
3.赞成投票原则。也被称为“同意表决法”,即先由参与抉择的成员对所有他认为可以接受的方案投赞成票,得票最多的备选方案即可中选。这种方法简单易行,通过忽略各成员偏好次序的具体信息而获得了群体偏好次序的综合信息,因此能够对群体意见作出敏感反应。
4.淘汰投票原则。与上一种投票原则相对应,这种方法也叫“否定表决法”,由参与抉择的成员对他认为可以舍弃的政策方案投反对票,得票最多的方案就被淘汰。这样依次进行下去,直到最后一个得票最少的方案被选择出来。
集体选择的规则
一致同意原则
多数原则
加权原则
否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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