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说“二审庭审快结束时”也就是还没有结束,根据最高院关于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2条第2款“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也就是说经过庭长同意你在庭审结束前是可以提交证据的;而且庭长给你15天提交证据的时间就是他把举证期限延长,你们还在有新的证据提交,之后还要进行质证,不存在开庭审理已经结束的问题。
举证就是你这一方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包括你的证据和想要证明的内容以及佐证的观点,你举证的时候不需要对方在场的,法院接受了你的证据要出具收据,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原件或复印件及收到证据的时间并由经办人签名或者盖章。你提交了新证据,然后法院需要通知对方在一个期限内提出意见或者举证。然后需要继续开庭,新的证据也是要在法庭上出示并经过你们双方质证的,否则它就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由律师替你处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