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刑法修正案(八)》的精神和内容,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出台了四个《刑法修正案(八)》的配套司法解释。为学习、宣传、贯彻《刑法修正案(八)》,帮助广大刑事法官正确理解和适用《刑法修正案(八)》以及配套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组织了参与刑法修改工作和配套司法解释起草工作的资深法官撰写了《<刑法修正案(八)>条文及配套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书中力求准确把握《刑法修正案(八)》的立法原意并紧密结合配套司法解释的内容,立足刑事审判实践,对《刑法修正案(八)》条文及司法解释进行了详细解读,深入、细致地讲解了具体的法律适用问题。因此,本书既是学习培训用书,也是办案实务用书。
本书进一步完善了有关惩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法律规定,提高了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和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法定刑,并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纳入特殊累犯的范围;同时针对近年来黑恶势力犯罪的特点,完善了敲诈勒索、强怕交易和寻衅滋事犯罪的构成条件,提高了相关犯罪的法定刑,充分体现了从严惩处黑恶势力犯罪的立法精神。它对管制、缓刑、假释等非监禁刑制度做了重要完善,进一步明确了缓刑的适用条件,并规定对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符合条件的,应当宣告缓刑;规定对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考验期间从事特点活动,进入特点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规定对管制犯、缓刑犯、假释犯依法实行社会矫正。完善死刑的法律规定,进一步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死刑政策,是本次刑法修订的重要内容之一。
《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部分犯罪,并对有的犯罪的构成条件作了完善。为统一司法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五)》。在理解和适用《规定》时,应当特别注意:(1)《规定》未就协助强迫劳动单独确定罪名,对协助强迫劳动的,应认定为强迫劳动罪。这主要是考虑:根据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协助强迫劳动的,是“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此与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单独规定有法定刑的协助组织卖淫犯罪明显不同。鉴此,在强迫劳动罪之外,再就本属于该罪帮助行为的协助强迫劳动确定单独罪名没有必要;统一以强迫劳动罪论处,也可以避免司法实践中案件定性可能出现的困难和争议。(2)《规定》未沿袭以往惯例,将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规定的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犯罪确定为“食品监管玩忽职守罪”和“食品监管滥用职权罪”两罪,而是确定为“食品监管渎职罪”一罪。这主要是考虑:刑法第四百零八条之一将食品安全监管滥用职权和玩忽职守并列规定,且法定刑完全相同,分别确定罪名没有实际意义。相反,实践表明,滥用职权与玩忽职守的区分,往往遇到困难、引发争议,将本条确定为两个罪名,难免会给司法适用和理论研究人为制造诸多难题,且可能引发不必要的上诉、抗诉或者申诉,浪费国家司法资源。至于本条确定为一罪后,所产生的与以往罪名确定不协调、不一致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总结司法经验,通过及时完善有关规范加以解决。
本书特色:
1.从刑事审判实践的角度深入阐析《刑法修正案(八)》条文及其配套司法解释。
2.本书作者均是最高人民法院相关业务庭室的审判和研究骨干,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审判实践经验,参与了《刑法修正案(八)》的修改工作,同时也是《刑法修正案(八)》配套司法解释的起草人。
3.本书同时收录了经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修订的1997年刑法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的1个决定和7个修正案,便于读者全面了解和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