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旅游投诉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投诉人可以就下列事项向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投诉:
1,认为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的;
2,因旅游经营者的责任致使投诉人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
3,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投诉人与被投诉人发生争议的;
4,其他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
旅游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投诉人与投诉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
2,有明确的被投诉人、具体的投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下列情形不予受理:
1,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社会调解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2,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已经作出处理,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3,不属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或者管辖范围的;
4,超过旅游合同结束之日90天的;
5,不符合规定的旅游投诉条件(上面两条)的;
6,本办法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经济纠纷。
被旅行社强制购物,或者遇到其他违规的问题,可以向旅游局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