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保护的范围就是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专利申请人对于权利要求的范围可能有大有小。范围过大可能会导致申请不通过,范围过小可能导致该保护的技术没有进行保护。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6条第四款中就明确规定了: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在实践中,尤其是对于基于欧洲专利申请而提出的专利申请,往往会遇到在一项权利要求限定了两个大小不同的保护范围的情况。例如,权利要求中出现了“优选地”、“尤其是”、“特别是”、“例如”等表述。目前中国专利审查员通常的做法是,指出这样的权利要求限定了两个大小不同的保护范围从而不清楚,从而不符合专利法的规定。
在中国专利局的《专利审查指南(2010版)》中,也明确记载了:权利要求中不得出现“例如”、“最好是”、“尤其是”、“必要时”等类似用语。因为这类用语会在一项权利要求中限定出不同的保护范围,导致保护范围不清楚。当权利要求中出现某一上位概念后面跟一个有上述用语引出的下位概念时,应当要求申请人修改权利要求,允许其在该权利要求中保留其中之一,或者将两者分别在两项权利要求中予以限定。
那是权力要求撰写的质量高不高, 如产品权力要求写的是 一类产品,保护范围就大,如果写的是具体的产品,那么保护范围就小。
保护范围大,不太容易授权,而保护范围小,很容易授权,但是对于保护侵权来说就弱。
大小可以这样理解: 权力要求保护的范围是个大圆圈,而有的权利要求保护的范围就是一个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