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考生户口由非少数民族聚居区迁入少数民族聚居区时间不足3年的,不能享受少数民族聚居区的优惠政策。
2、高考少数民族加分规定主要内容包括:考生本人及父或母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有常住户口、且户口迁入少数民族聚居区的时间3年(即从迁入之日至当年高考时满3年)以上的考生,才可享受少数民族聚居区考生的优惠政策,以往的政策所规定的时间界限是两年。二是各有关部门对迁入少数民族聚居区考生的审核要严格把关,并单独公示。迁入少数民族聚居区的考生必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的一种方可进行审核:1、考生父母(或一方,下同)在少数民族聚居区购买商品房(面积由市州确定)或通过其他合法方法获得住宅的产权证明材料;2、考生父母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投资兴办实业及经商(投资数额由市州确定)的营业执照;3、考生父母是少数民族聚居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含三资企业)聘用的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并已参加当地养老保险和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提供证明材料;4、考生父母是少数民族聚居区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由所在单位县级主管部门提供证明材料。
加分,因民族不同而分值不同。一般,越是人数少的少数民族约加分值高些。相对人多的少数民族,例如回族,加分的分值就少些。但少数民族的加分是需要这个民族的本人才可以 加分,这个加分,是高教部按民族进行规定的,各个省份教育厅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