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单位如果对第一次鉴定结论不服,可以在收到鉴定结论起15日内申请再次鉴定,如果过期就不能申请了。这个与工伤职工是否辞职没有关系。
您好,如果在法定的日期内单位是可以要求重新鉴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