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中约定的适用联合国公约的规定,是无效的,因为A公司属于中国法人,B公司也是属于中国法人,所以约定适用中国以外的法律,违反了属地与属人原则,所以是无效的,只有涉外合同才会涉及到法律选择的问题。另外,法院选择也是有问题的,100台电脑,就算1万一台,才100万,应该还不会到杭州中院。
2、如果A公司属于美国法人(注册地不是在中国,不要以为是美国老板或者美国控制就是美国公司),有效。
3、如果A公司属于美国纽约法人,双方约定适用纽约法律,有效。
4、如果A公司属于美国法人,如果发生质量问题纠纷,首先要看法律选择,如有约定,按照约定。如果没有约定的,可以适用中国法律。
合同中对适用国际公约的约定无效。A公司虽然是外国人投资的独资公司,但是依旧是注册为中国境内的企业。而整个合同的履行、签订等,都在中国境内,因此双方约定适用国际公约无效。(此时并不属于涉外纠纷,因此不适用约定使用国际公约)
如果A公司是美国公司(此时,案件属于涉外纠纷),那么约定有效,(前提是我国和美国都加入了该条约)
如果适用纽约州法律,那么约定无效,中国没有认同加入批准过纽约州法律。
适用合同约定
肯定有效的,中国只要承认这个公约,否则属违返国际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