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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城乡低保制度?
城乡低保制度,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就是政府对家庭月(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城乡困难居民,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给予差额救助的社会救助制度。低保标准按照市财政局、市民政局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制定的标准执行。
二、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如何确定?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实行差额补助,低保金(即补差)的计算方法是:我县最低保障标准×家庭人口数-月家庭总收入。例如:(1)我县城市低保对象杨光保,家庭人口3人,家庭月总收入600元,我县城市低保标准为350元/月、人,那么杨光保低保金(即补差)为:350×3-600=450,即该户每月领取低保金为450元。(2)我县农村低保对象惠民生,家庭人口2人,家庭年总收入2380元,我县农村低保标准为2000元/年、人,那么惠民生低保金(即补差)为:2000×2-2380=1620元,即该户每年领取低保金为1620元,月保障金135元。
三、申请城乡低保需要哪些条件?
持有我县常住户口的城乡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申请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权利。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和扶(抚)养关系、户籍在一起并长期共同生活的成员,包括户籍迁出的在校学生。
四、怎样办理城乡低保?
城乡低保实行个人申请,基层单位(村)入户调查、民政评议或听证,主管部门或乡镇镇(街道)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三榜公示,社会化发放的运行机制。概括起来就是申请、评议(听证)、审核、审批、公示、资金发放六个步骤。具体程序如下:
1、个人申请。凡申请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家庭,由户主通过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成员均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居民的家庭,由户籍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负责为其办理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
申请时一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填写承诺书,承诺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并授权审批机关调查其所有收入。
2、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评议。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收到申请材料后:
(一)成立居民家庭收入核算评估小组,对申请人家庭状况和实际生活水平进行调查核实;
(二)将申请人家庭调查核实情况如实提交村(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听证会议,单位组织民主评议,重点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财产、劳动力状况、实际生活水平等进行听证或者民主评议,听证结果、评议意见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
(三)将经听证或者民主评议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的姓名、家庭住址、家庭收入、民主评议意见或者听证结果等情况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四)经公示无异议的,组织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填写《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暨审批表》,连同民主评议意见及有关证明材料,所有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的申请书、听证结果及有关证明材料,一并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主管部门审核。
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主管部门审核。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主管部门接到村(居)民委员会、单位上报材料后:
(一)派出工作人员对申请人逐个进行家庭收入核实认定,结合听证或者评议结果提出审核意见;
(二)将对每个申请人的审核意见在其户籍所在村(居)或者单位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三)经公示无异议、认为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组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暨审批表》;有异议的,应当进行复核;
(四)根据审核及公示情况,符合条件的,签署审核意见,将《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暨审批表》、《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暨审批表》连同有关证明材料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五)不符合条件的,退回有关材料,委托村(居)民委员会、申请人户籍所在单位以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县级审批。县级民政部门接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主管部门申请材料后:
(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主管部门上报的申请人家庭进行严格审查,并按一定比例进行抽查,必要时可以联合有关部门实地了解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
(二)经审查,认为符合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条件的,明确补助数额;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签署不同意批准意见;
(三)安排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申请人户籍所在单位,对经审查拟批准的申请人家庭情况、拟补助金额、监督电话等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天;
(四)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主管部门以适当方式告知经审查未被批准的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提出异议的,由县级民政部门进行复核;
(五)经公示无异议的,签署同意批准意见,发放《莒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
五、哪些人不能享受城乡低保待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一)虽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实际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二)非因拆迁原因购买或者新建住房的;因拆迁原因购买住房但购买面积超出当地人均住房面积30%以上的;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城市低保申请人有闲置住房的;
(三)近期购买电脑、摄像机、数码相机、钢琴、空调、冰箱、机动车辆、金银珠宝饰品等高档非生活必需品,及其他单件价值超过月低保标准10倍以上(含10倍)的非生活必需品的;
(四)拥有并经常使用高档电器等高消费物品的;拥有、经常使用各种机动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且未用于客货运营的机动车辆除外)、经营性农机具的;家庭电话月费用达到当地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50%以上的;
(五)投资有价证券、收藏高值物品的;
(六)饲养观赏性名贵宠物的;经常出入餐饮、娱乐场所消费的;
(七)安排子女自费择校就读或者出国留学的;
(八)符合就业条件无正当理由1年内两次拒绝有关部门介绍就业或者技能培训的;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公益性劳动的;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无故不从事生产劳动的(在校就读的学生除外);
(九)有赌博、吸毒、嫖娼等违法行为而造成生活困难尚未改正的;违法收养儿童的;
(十)法定赡养、扶(抚)养义务人有赡养、扶(抚)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的;
(十一)有2名或者2名以上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且家庭成员无重大疾病、无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
(十二)成年子女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大型企业工作且家庭成员无重大疾病、无突发性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
(十三)通过离婚、赠与、转让等形式放弃自己应得财产,或者放弃法定应得赡养费、扶(抚)养费和其他合法收入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故意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
(十四)无正当理由,对承包土地人为抛荒的;
(十五)拥有公司、厂、矿等企业的;
(十六)群众反映强烈、经村(居)民代表会议或者职工代表会议听证或者民主评议不应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十七)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不能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其他情形。
六、低保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如何确定?
1、下列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应当计入家庭收入:
(一)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和其他劳动收入;
(二)离退休养老金、退养退职生活费、失业保险金、职工遗属生活补助费;商业养老保险金、商业医疗保险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补贴、土地征用补偿和安置费、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补助、粮食直接补贴、退耕还林还草补贴;
(三)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四)一次性安置费、一次性经济补(赔)偿金、定期给付的各种生活补助(偿)费;
(五)出租或者变卖家产获得的收入;
(六)接受资助、赠与和继承所得收入;
(七)储蓄存款及其利息收益;
(八)种植业、养殖业、手工业、捕捞业等家庭经营收入;
(九)自谋职业收入;
(十)土地承包权流转收益,集体经济组织分配收入;
(十一)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规定应当计入家庭收入的其他项目。
2、低保申请人家庭收入的核算方法:
计算城市居民家庭收入,应当按照居民家庭申请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时前3个月收入的平均数额计算。
计算农村居民家庭收入,应当按照居民家庭提出申请时上一年度或当年的家庭收入计算,年景丰歉悬殊及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时,可以按照两个年度的平均收入计算。
(一)各类家庭收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计算:(1)货币收入,按实际收入数额计算,不能确定实际收入数额的,按本办法的规定计算;(2)实物收入按当地市场价折算为货币计算;(3)农业、林业、牧业、副业、渔业等经营收入按实际收入计算,无法计算实际收入的,可参考当地统计等部门测算的收入计算。
(二)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家庭成员,按照实际收入计算,无法计算的,按照市政府公布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因所在用人单位长期亏损、停产、半停产、破产等原因,已经连续6个月以上未领到工资或者所领工资未达到最低工资标准,且今后不可能再予以补发的,由该单位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并出具证明,可以按实际收入计算。
长期在外务工的家庭成员,不能提供相关收入证明的,按务工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三)下列一次性收入按照家庭人口数和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自领取一次性收入之月起可分摊的月数,在可分摊的月数内,该家庭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1)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偿(助)费或者获得的其他收入,扣除个人缴纳的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的社会保险费后的收入;(2)因征地领取的一次性安置补助费收入;(3)因拆迁领取的拆迁补偿费,购买规定面积拆迁回迁房结余部分收入。
(四)具有赡养、扶(抚)养关系的家庭成员不在一起共同生活的,义务人给付的赡养费、扶(抚)养费按照协议、裁决、判决的数额计算,没有协议、裁决或者判决的,按照下列标准计算:(1)城市居民赡养费按照赡养人家庭月人均收入减去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的50%,再除以被赡养人数计算,有多个赡养人的,应当合并计算;(2)城市居民扶(抚)养费按照扶(抚)养人收入的25%计算,有多个被扶(抚)养人的,最高不超过扶(抚)养人收入的50%;(3)农村居民赡养费按照赡养人家庭人均年纯收入减去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剩余部分的30%,再除以被赡养人数计算,有多个赡养人的,应当合并计算;(4)农村居民扶(抚)养费按扶(抚)养人年纯收入的20%计算,有多个被扶(抚)养人的,扶(抚)养费不超过扶(抚)养人年纯收入的40%。
实际接受的赡养费、扶(抚)养费高于前款规定的,按照实际接受的数额计算。
赡养人、扶(抚)养人家庭属于低保对象的,不计算其应付的赡养费、扶(抚)养费。
七、什么叫低保动态管理?
低保动态管理,即对低保对象不定期进行调查核实,对已脱贫生活条件变好或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要及时脱保,也可由本人向所在居委会申请退保。对因病因灾等原因致贫的需保对象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
发放《莒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保障证内填写家庭主要信息以及分类保障等级,对一类保障对象(重病重残家庭)每年对其低保证进行审核一次,对二类保障对象(残疾、病灾、无劳力、单亲家庭)和三类保障对象(突发性情况造成家庭生活困难)每半年对其低保证进行审核,凡是到审核期限半个月内不参加证件审核的,次月起停止其低保待遇,低保证自行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