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是关于刑事拘留的规定,并不是判刑的规定,三起抢劫属于结伙作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可以刑事拘留三十天,判刑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你所说的这种情形属于普通情形,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要判刑的话还是需要其他证据的 我国实行的是无罪推定原则 你哥认罪与否并不是定罪的依据 但是因为抢夺的性质还是有点恶劣的 如果最后有证据证明他犯抢夺罪 那么他不认罪可能就会成为认错态度不好,可能就会成为加重刑罚的考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不是不承认就没事!不承认证明认罪的态度不好。
一共参与了几起?有无同案犯?
这些都是量刑的标准。
案件数多、有同案的话,还是有必要请律师的。
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一般原则
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