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有责任法定原则、责任相称原则、因果联系原则。
归责原则的概念,在司法实践和法学研究中都具有重要地位。
归责原则对侵权行为法之适用,在司法实践和法学研究中则常常被当作一个预设的前提,似乎重要得不言而喻,无需画蛇添足多作限定。
由此导致的直接后果,是在对侵权行为法进行研究、对民事侵权案件进行分析和审理时,归责原则的讨论自觉不自觉地被提高到了就侵权行为法整体而言的层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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归责原则的特点:
1、各项归责原则之间须相互作用和补充,而不是自相矛盾,相互抵消;其次,归责原则体系须体现法律的全部功能;
2、归责原则体系须具有周延性适用范围,能够指导各种案件的处理;
3、归责原则的体系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两在归责原则的地位必然有着轻重之分,过错责任原则在中国的归责原则体系中必然有着轻重之分,过错责任原则在中国的归责原则体系中必然处于核心地位,至于公平责任原则不过是对过错责任原则的补充。
以致于中国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对案件的处理首先考虑的是行为人是否有过错,能否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当调查举证发现行为人不存在着过错问题或无法证明行为人是否有过错时,才考虑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之中,是否适用特殊的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以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而当出现行为人没有过错,其行为又不属过错推定适用范围的情况时,才考虑适用公平责任原则予以解决。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归责原则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归责责任
在我国,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主要包括:责任法定原则、因果联系原则、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责任自负原则。
一、责任法定原则
1、 责任法定原则的概念
责任法定原则是指,法律责任作为一种否定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包括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之中,当出现了违法行为或法定事由的时候,按照事先规定的责任性质、责任范围、责任方式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2、责任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1)作为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2)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发生后,应按照事先规定的性质、范围、程度、期限、方式追究相关人的法律责任。(3)排除无法律依据的责任,强调“罪刑法定主义”、“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4)同时责任法定原则也不允许法律的类推适用。(5)在一般情况下还应排除对行为人不利的溯及既往,强调“法不溯及既往”。
二、因果联系原则
1、因果联系原则的含义
在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时,必须首先考虑因果关系,即引起与被引起关系,具体包括:(1)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行为与危害或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这是认定法律责任的重要事实依据。(2)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首先确认意志、思想等主观方面因素与外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有时这也是区分有责任与无责任的重要因素。(3)在认定行为人违法责任之前,应当区分这种因果联系是必然的还是偶然的,直接的还是间接的。
2、两种因果联系
在认定“违法者”有无法律责任时,必须搞清楚两种因果联系:一是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即特定的物质性或非物质性损害结果是不是由该行为引起的。二是心理活动和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即违法者的行为是不是其思想支配身体的结果。从认识论上说,原因与结果之间的联系呈现多样性,有内在的、外在的、直接的、间接的、主要的、次要的等等。认定法律责任所要求的因果联系是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心理活动与行为之间存在着内在的、直接的、主要的联系。否则,就不应当认定违法者有法律责任。
三、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
1、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的含义和意义
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是公平观念在归责问题上的具体体现。其基本含义为法律责任的大小、处罚的轻重应与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的轻重相适应,做到“罪责均衡”、“罚当其罪”。 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是实现法律目的的需要,通过惩罚违法行为人和违约行为人,发挥法律责任的积极功能,教育违法、违约者和其他社会成员,从而有利于预防违法行为、违约行为的发生。
2、责任与处罚相当原则的内容
内容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1)法律责任的性质与违法行为性质相适应。(2)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应当与违法行为的危害或者损害相适应。(3)法律责任的轻重和种类还应当与行为人主观恶性相适应。国家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在认定和归结法律责任时,都应当坚持这三个“适应”,全面衡量,不应偏废。 有时候,特别是社会治安状况恶化的特殊情况下,为了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保护人民的利益,保卫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各项事业的发展,有必要对那些故意的、出于反动目的和恶毒动机而实施的危害性较大的违法犯罪行为,确定出高于其违法成本和实际社会危害的责任。即使在这种情况下也要贯彻责任与违法基本均衡或相对适应的原则。
四、责任自负原则
1、责任自负原则的含义
与古代社会个体不独立不同,现代社会每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人,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地位,因此在归责问题上要求遵循责任自负原则。责任自负原则是现代法的一般原则,体现了现代法的进步。
2、责任自负原则的具体要求
责任自负原则要求:(1)违法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2)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3)要保证责任人受到法律追究,也要保证无责任者不受法律追究,做到不枉不纵。
在社会主义国家人们的权利和义务是一致的,每个公民、每个法律主体既享有权利,又必须承担和履行义务,而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等量的和互相制约的。这里既不容许存在“无义务的”权利(即特权),也不应当存在“无权 利的”义务(即不合理的义务)。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必须始终不渝地坚持这一原则。如果我们对某些有责任能力的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追究或避重就轻,那就等于认可他们享有不履行义务的特权,容许他们的意志和利益凌驾在体现广大人民公共意志和根本利益的法律之上,这与我们的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是背离的。
1、法律责任的归责,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
2、归责的原则主要可以概括为:责任法定原则、公正原则、效益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法律责任的归结,也叫归责,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机关依法对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和确认。在我国,归责的原则主要可以概括为:责任法定原则、公正原则、效益原则和合理性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是指法律责任作为一种否定的法律后果应当由法律规范预先规定,包括在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之中,当出现了违法行为或法定事由的时候,按照事先规定的责任性质、责任范围、责任方式追究行为人的责任。
公正原则要求在追究法律责任方面:第一,对任何违法、违约的行为都应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第二,责任与违法或损害相均衡,即人们通常所说的“责罚相当”、“罚当其罪”。第三,公正要求综合考虑使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多种因素,做到合理地区别对待。第四,公正要求在追究法律责任时依据法律程序追究法律责任,非依法律程序,不得追究法律责任。第五,坚持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对任何公民的违法犯罪行为,都必须同样地追究法律责任,不允许有不受法律约束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特殊公民。
效益原则是指在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时,应当进行成本收益分析,讲求法律责任的效益。
合理性原则是指,在设定及归结法律责任时考虑各当事人的心智与情感因素,以期真正发挥法律责任的功能。
我选AC
因为效益和诚信都是一般原则
而归责问题属于一种特别原则主要是
A.法定的责任,法律明文规定的责任必须要承担
C.因果联系,这是法理的东西了,一般在刑法中运用较多,涉及到犯罪逻辑学,是犯罪客观方面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
我的答案也不是百分百正确大家一起学习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