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寻衅滋事罪

2025-01-01 09:4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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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不构成,最多是社会治安处罚。
理由如下:1、社会危害性不大;2、结果并不严重;3、情节显著轻微;4、可能未成年。
另外,提问时表述有问题,说“到学校找经常欺负弟弟的人理论”,这个弟弟到底是谁的?如果是某某的弟弟的话,怎么可能是“跟随”?应该是“纠集”“组织”才对。这种情况下,恐怕要对受伤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如果是别人的弟弟的话,那么确实没有参与打斗的话,就可以免除民事责任。
希望表述时更加明确一些,不要遗漏信息。

回答2:

这不一定,要是具体情况而定,不能一概而论,要结合是否有伤亡,伤残状况若何等方面综合考虑!
根据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关于“寻衅滋事罪”的相关规定,可知,要构成此罪必须是破环社会秩序,并且符合法定条件。必须是情节恶劣,而你所说的似乎并不符合此条件,一般情况下,这种行为并不会构成寻衅滋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