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暂住证申领办法的规定,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者暂住人,公安机关是有权罚款的。
《暂住证申领办法》(公安部令第25号)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一)不按规定申报暂住户口登记、申领暂住证,经公安机关通知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或者暂住人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二)骗取、冒领、转借、转让、买卖、伪造、变造暂住证的,收缴暂住证,处以5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行为人有非法所得的,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处以非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罚款;
(三)雇用无暂住证人员或者扣押暂住证和其他身份证件的,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暂住人,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吊销其暂住证。
第十六条 被处罚人对依照本办法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第十七条 公安派出所负责办理申领、换领和补领暂住证的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暂住证的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制定。领取暂住证应当交纳证件工本费。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不合理,市公安局局长马振川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从今年开始公安机关对北京市流动人口将比照本市户籍人口实行趋同化管理,暂住证的办理实行自愿原则
不是吧自愿
办理暂住证案件还不断攀升那
自愿发案率会更高的而且还更难破案了草无语
北京市的老少爷们们该紧锁门窗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