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答:如果约定“还请时候担保合同解除”的,该约定视为无效,法律直接规定,此种保证期间是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2答:连带担保的,自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债权人就有权要求连带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你的情况,如果这个债权人没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在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2年内,保证人就不用承担保证责任了。
3答:06年5月签订的合同,要看他合同中约定的履行期限是什么时候。(比如说,合同中写到某年某月某日之前付款,这个就是履行期限)履行期限届满2年内,如果债权人既不找债务人,也不找保证人,法律就不保护他的利益了。
答:1、可以算是约定不明,因为如果所有的东西都还完了,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就消灭了,还要保证干什么,此时保证就没有意义了。
2、租金的诉讼时效是一年,你说的情况可以算是分期付款,每个付款日为一个起算日,从起算日起过了一年就丧失了胜诉权。
3、要判断是否过了时效,最好把合同有效期发出来,即从2006.5起至哪年哪月止
1、这样的约定视为约定不明,担保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2、本案中如承租方未返还租赁物及给付租金超过两年,则已超过担保期间,担保人不再承担责任,且因担保期间为除斥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断、中止及延长。但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则要看是否存在诉讼时效中断等事由;
3、无论一般保证还是连带保证,因已超过担保期间,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如是一般保证,则因保证人拥有先诉抗辩权,即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力,出租人无权先起诉保证人
担保方式一般分两种: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一般保证的情况下,债务清偿期到期时,债权人未向债务人要求债权之前是没有权利向保证人主张债权的;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债务清偿期到期时,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主张债权。如果借款合同没有注明是连带保证还是一般保证,按照商业惯例推定为连带保证。连带保证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向保证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即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责。通过您的描述我觉得 您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但是不用担心,约定还款日为2009年得5月24日,保证期间只到2009年11月24日,现在早就过了保证期间了。不过我国普通诉讼时效是两年,如果到2011年5月24日此债权人仍然不向法院主张债权的话,这位老兄就要丧失胜诉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