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信用证

2025-01-08 10:28:36
推荐回答(3个)
回答1:

1)出口商可以说很倒霉,遇到进口商倒闭这种情况,应该赶紧联系别的进口商,找到别的买家。做信用证, 要对进口商的资质和开证行做好充分的调查,不然在交单之前,进口商突然倒闭,对出口商损失是很大的。

2)开证行做得对。因为信用证中的银行处理的仅仅是单据而不是实际货物的情况。即使是货物质量是很差的,甚至不是进口商要的东西,只要单据一致,银行没有找到不符点,银行都是要付款的。

3)《UCP 600》中规定,未标明“可撤销信用证”的,都是默认的是不可撤销信用证。

回答2:

1.根据ucp,开出信用证后,开证行负有第一付款责任。因此,即使申请人已破产,只要你方提交的单据无不符点,则开证行必须付款。
2.开证行这样做是合理的。因为信用证处理的是单据,而非货物。只要单据表面上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则开证行无权拒付。
3.根据ucp600,信用证一旦开出,即为不可撤销信用证,此证无须修改。

回答3:

1.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信用证一经开出开证行承担是的第一付款责任.出口商只要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全套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开证行就应给予付款(就算进口商已倒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