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的凭证征收的一种税。
2、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根据书立、领受应纳税凭证的不同,纳税人可分别称为合同的立合同人、产权转移书据的立据人、营业帐簿的立帐簿人、权利许可证照的领受人。同一凭证,由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签订并各执一份的,应当由各方就所执的一份各自全额贴花。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的义务
3、税目税率
(1)购销合同。包括供应、预购、采购、购销结合及协作、调剂、补偿、易货等合同,按购销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2)加工承揽合同。包括加工、定作、修缮、修理、印刷、广告、测绘、测试等合同,按加工或承揽收入万分之五贴花。
(3)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包括勘察、设计合同,按收取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4)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按承包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5)财产租赁合同。包括租赁房屋、船舶、飞机、机动车辆、机械、器具、设备等合同,按租赁金额千分之一贴花。税额不足一元的按一元贴花。
(6)货物运输合同。包括民用航空、铁路运输、海上运输、内河运输、公路运输和联运合同,按运输费用万分之五贴花。
(7)仓储保管合同。包括仓储、保管合同,按仓储保管费用千分之一贴花。
(8)借款合同。包括银行及其他金融组织和借款人(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所签订的借款合同,按借款金额万分之零点五贴花。
(9)财产保险合同。包括财产、责任、保证、信用等保险合同,按保费收入千分之一贴花。
(10)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合同,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三贴花。
(11)产权转移书据。包括财产所有权和版权、商标专用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等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12)营业帐簿。包括生产经营用帐册。记载资金的帐簿,按“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两项的合计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其他帐簿按件贴花5元。
(13)权利、许可证照。包括政府部门发给的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按件贴花5元。
4、计税方法
应纳税额=应纳税凭证记载的金额(或费用、收入额)X适用税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凭证的件数X适用税额标准
5、印花税的缴纳
印花税由纳税义务人在应税凭证的书立或领受时贴花。即合同在签订时、产权转移书据在立据时、营业帐簿在启用时、权利许可证照在领受时贴花。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印花税实行由纳税人根据规定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的缴纳办法。为简化贴花手续,应纳税额较大或者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采取以缴款书代替贴花或者按期汇总缴纳的办法。
印花税票应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画销,严禁揭下重用。已经贴花的凭证,修改后所载金额增加的,其增加部分应补贴印花。
凡多贴印花税票者,不得申请退税或者抵用。
6、减税、免税
下列凭证免纳印花税:
(1)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抄本。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
(3)经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其他凭证;
(4)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
(5)无息、贴息贷款合同;
(6)外国政府或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
书立的合同;
7、违章处罚
(1)在应纳税凭证上未贴或少贴印花税票的,税务机关除责令其补贴印花税票外,可处以应补贴印花税票金额三倍至五倍的罚款。
(2)已粘贴在应纳税凭证上的印花税票未注销或者未画销的,税务机关可处以未注销或者未画销印花税票金额一倍至三倍的罚款。
(3)已贴用的印花税票揭下重用的,税务机关可处以重用印花税票金额五倍或者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伪造印花税票的,由税务机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