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因为以前是英国殖民地,所以采取的是英美发系的法律。
英美发系的审判特点是,陪审团定性实体方面的问题,例如是否有罪,以及犯罪的类型等;法官定性程序方面的问题,例如量刑,证据效力,诉讼时效等。
和英美发系相对的是大陆发系。
大陆发系的特点是,实体和程序的问题都由法院审判组织裁定。
审判组织有三种类型:
1 独任制,指由一名审判员审判案件的组织形式。只适用基层法院审理简易程序的案件。
2 合议制,由三至七人组成合议庭。(1)基层,中级法院审理一审案件,由审判员三名或审判员合人民陪审员共三人组成。(2)高级,最高法院审理一审案件,由审判员三至七人或审判员合人民陪审员共三至七人人组成。(3)中级以上法院审理上诉和抗诉案件,由审判员三至五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陪审团认定是否有罪;
法官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