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观察家白岩松已经一针见血的指出了:“这条路的限速是50码,在交通法规上,如果超速超过了限速的50%的话,在交通法规上,明显就变得更加恶劣”。的确是这样,用法律专业眼光来分析本案:超速超过了限速的50%,并且又造成了一人以上死亡的结果,死者又没有明显的过错,应属典型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本案肇事司机的行为,完全符合构成该罪的四个构成要件。
本律师(执业证号19060411010450)认为:本案车速是70码还是80码以上,是界定肇事司机的行为究竟是交通肇事罪还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分水岭。这是因为:交通肇事罪,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只能是过失。而危害公共安全罪,行为人在主观上须存在故意,这种故意,根据我国刑法第十四条规定:当然也包括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结果,但在主观上却采取放任的态度,以至发生这种结果的,行为人就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至于怎么来衡量行为人在主观上究竟是过失还是间接故意。本人认为在本案中,车速是最好的标准。大家都知道:本案事故路段,当地有关部门限速是50码,由此可以看出此地至少是人员相对密集的地方,如果在规定的限速标准上,超速在50%标准内,发生危害事故,认定行为人是故意,从道理上是很难讲得过去的。但像本案这样在闹市或者人员相对密集的地方超速且在限速标准的50%以上、甚至100%,造成他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就完全有理由据此认定行为人在主观上存在间接故意——即行为人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在主观上是采取放任的态度的。
至此,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四个构成要件:1、犯罪主体,胡斌年满16周岁以上,没有精神病,具备完全行为能力;2、主观方面如上所述,是故意;3、客观方面,其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在闹市或人员相对密集的地方飙车并造成了一人死亡的犯罪结果;4、侵害的客体是不特定公共安全。
人家是周瑜打黄盖,我们就不要皇帝不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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