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的这个问题真的有点复杂,但是往往问题都是多样化复杂话的。
1.首先我们来看看这个工程合同的签订是在公开招标还是在邀请招标或者是在议标的前提下签订的。
假如是在前两种前提下签订了合同,那么在合同条款里应该比较明确的规定了有关商品混凝土供应的有关事宜。怎么会出现后面的情况。
那就只能是当做是议标的情况来分析。在国际目前通行的招标方式中是有这种类型的。只是他是一对一的谈判方式,有悖于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因而在《招标投标法》中是不被法定承认的。
2.合同已经达成的前提下,利群就必须承担混凝土的质量问题。但是这个问题在施工中的操作又是个相当不确定的问题。你做过施工就应该知道商品混凝土的供应商只负责提供混凝土的送检合格,取得合格证就行,这个应该是相当容易的。(在目前的建筑行业中的一些操作我就不作阐述了)而施工中假如出现了问题,那就很难明晰责任人,这点是多方面问题,所以不能以个人的主观判断问题的责任人。因而我只能回答你施工单位承担责任的可能性有可能比较大,但是也有办法找到有关的专业检测部门来做最终评定。
3.商品混凝土的供应可以在双方已经签订的合同的基础上再签订一个补充协议,或是对原合同进行修改重新签订,这个倒不是什么很难的事情。
4.系数招标属于招标方自行规定的一种评标规则,这由不同的项目不同的招标人所确定,这只是一种评标规则而已,以此来确定中标单位。这个工程量清单应该是招标单位委托造价预算部门对项目进行核算后给出的一个工程量,同样投标单位也会自己将项目工程量列成一个清单来与其对比,明确自己的工作范围,事情大小,要不怎么能够做出一个工程预算呢?
5.招标人是建设方,投标人是施工方。一个出钱一个出力。这个问题我就没有什么更形象的词语来形容了。任何招标形式都不会是完美的,只是在于招标人以何种形式在维护他的利益而已。施工中的矛盾和问题真的很难在前期预料,但是照以往的经验来说,涉及进度及经济的问题最为突出。质量问题还在其次。
类似于建设方拼命的赶进度,施工方更是卖力的催进度款等。
问题有点大,先看《招标投标法》,再看招标文件,如果不行,继续看看施工法规。
太复杂了
看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属于民事类的,双方可以协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