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进工程物资一批,价税款共计1 170 000元,因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全部记入在建工程成本;
2、因为在建工程领用了50万的原材料,而原材料在购进时已经进行了进项税额抵扣,那么领用原材料用于非应税项目——在建工程,所抵扣的进项税额500000×17%=85000元,不得抵扣,作进项转出处理。
上面是按照原来的增值税条例来进行处理的,新修订的增值税条例有所变化。
补充: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http://hi.baidu.com/wengmaozhong/blog/item/292e869433653b19d21b70a4.html)第十条已经将固定资产排除在不得抵扣的范围之内,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http://hi.baidu.com/wengmaozhong/blog/item/52d27831930cde1eebc4af17.html)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属于不动产的在建工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同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70号(http://hi.baidu.com/wengmaozhong/blog/item/50255882403459a50cf4d2f9.html)作了进一步明确。
如果符合新修订的相关规定,那么第二点就不存在进项税额转出,而是在进行增值税申报时,需要填附表《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统计表》。
这题好像有问题!
第一题不是贷款未付吗,购进时应该记(我觉得是这样)
借:工程物资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000
货:应付账款 1170000
现在固定资产和工程物资的进项额税可以抵扣,
我也是刚学,只能回答这些,不知道对不对,希望不会误导到你
这个答案是按照老会计准则做的。老会计准则规定固定资产进项税不得抵扣,只能入成本。会计分录如答案。我觉得应是应付账款,因为没有付款。
而原材料则在购进时已经抵扣了进项税。所抵扣的进项税额500000×17%=85000元,不得抵扣,作进项转出处理。分录如答案。
按照新会计准则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生产用固定资产进项税可以抵扣。会计分录如下:
借 工程物质 10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170000
贷 应付账款 1170000
借 在建工程 1436000
贷 工程物资 936000
原材料 500000
Q:1这个进项税额转出是指原材料的,没有工程物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