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军校招收高中毕业生有关规定 报考条件:招生对象必须是参加当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年龄20周岁(截止当年9月1日)以下,未婚;思想进步,品德优良,志愿从事国防事业;身体健康,符合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报名时间:一般与普通高等学校报名时间同步进行:一种是高考之前填报志愿;第二种是高考结束之后、成绩公布之前、估分填报志愿;第三种是高考成绩公布之后填报志愿。具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确定,并通知考生。 填报志愿:考生须填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提供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志愿表》。填写时注意在“提前单独录取”栏内写清所要报考的军队院校的名称和专业。 体格检查:政审、面试合格考生方可参加身体检查。考生体检执行军队院校现行招生体格检查标准,实行主检医师负责制。 录取方式:军队院校招生实行提前单独录取,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从政审、面试和体检合格的考生中,区分男、女生,按院校招生专业计划数的120%投档,院校招生办公室按专业计划数从高分到低分依次确定录取对象。未被军队院校录取的考生继续参加普通高等学校的录取。军队院校招生全部实行远程网上录取。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科竞赛获奖者、有文体专长并取得相应证书者、军队干部子女、革命烈士子女,可在投档比例范围内优先录取。 军校录取过程中,当第一志愿上线考生数量不足时,可扩大到第二志愿或服从调剂的上线考生。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录取,仍按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进行,招生院校不得拒录非第一志愿高分考生。录取考生时如院校指挥类专业出现生源不足,省级高校招生办公室应积极调剂生源。各招生院校不得将招生指标调剂到其他省。 享受待遇:新生入校后,军队院校在3个月内进行复查。经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和军籍,享受部队供给制学员待遇,发放津贴费,学习和生活费用由军队承担。其家庭享受军属待遇。学员学习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德、智、军、体等方面考核合格,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规定者,授予相应学位。由院校根据总政治部下达的分配计划,统一分配到军队系统,按工作岗位,任命为军官或文职干部。毕业学员可报考本校或其他军队院校及军队科研单位研究生,特别优秀的可免试推荐硕士研究生。 招收无军籍学员:从2005年开始,第二、三、四军医大学和解放军艺术学院全部招收无军籍学员,学员在校学习期间没有军籍,但享受军队提供的相关待遇,毕业考核合格的办理入伍提干手续并分配到军队单位工作。 与军校其他学员相比,无军籍学员的不同之处:①学员入校时,不办理入伍手续,其户籍管理按照承训院校所在地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②考生入校经复查合格者,院校与学员本人须签订《军队院校无军籍学员入学协议书》。③无军籍学员于毕业当年6月份,办理入伍提干手续,入伍时间统一从当年6月30日起算,同时注销户口,家庭按有关规定享受军属待遇。八年制医学教育学员于第五学年结束时办理入伍提干手续。④学员在校学习期间医疗费用按学校所在城市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有关政策执行。免交学杂费和住宿费,服装由院校统一组织价拨,学校每年向学生发放10个月共3300元的生活补助费(寒暑假两个月不发),其他费用自理。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院校招收学员体格检查标准》
如下:
一般检查
第一条 身长、体重:
男性:身长162厘米以上,体重49千克以上,发育良好,体形匀称,合格;
身长162厘米以上(坦克院校学员不超过175公分),体重52千克以上,发育良好,体形匀称,水面舰艇、潜艇、坦克院校学员合格。
女性:身长157厘米以上,体重45千克以上,合格。
第二条 血压:收缩压12.80至17.33千帕(96至130毫米汞柱)之间,舒张压7.46至11.47千帕(56至86毫米汞柱)之间,合格。
第三条 听力:每侧耳语5米以上,合格。
第四条 视力:两眼裸眼视力均在5.0以上,指挥院校、水面舰艇、潜艇、坦克、雷达、测绘院校学员合格。两眼裸眼视力均在4.8以上,或视力最低的一眼裸眼视力在4.7以上、双眼裸眼视力之和大于5.2,或两眼裸眼视力均在4.7以上、矫正视力两眼均在4.8以上,技术院校学员(不包括潜艇、水面舰艇、坦克、雷达、测绘院校)合格。
外科
第五条 颅骨缺损、骨折、明显凹陷,颅内异物存留,脑外伤后综合症,不合格。
第六条 颈强直,斜颈,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合格。
第七条 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习惯性胶臼,脊柱慢性疾病,慢性腰腿痛,不合格。轻度胸廓畸形,单纯性骨折,治愈后复位良好,无功能障碍,无后遗症,合格。
第八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一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六厘米,或步态异常,不合格。
第九条 影响功能的指(趾)残缺、畸形,扁平足,影响长途步行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合格。
第十条 影响功能的良性肿瘤、瘢痕,不合格。
第十一条 各种脉管炎、动脉瘤、范围较广有膨胀结节的下肢静脉曲线(指挥院校学员有膨胀结节的下肢静脉曲张),静脉壁肥厚呈蚯蚓或团状的精索静脉曲线,不合格。
第十二条 有胸、腹腔主要脏器手术史,或非主要脏器手术但伴发主要脏器损伤或其它后遗症,疝气,脱肛,肛痿,环状痔、混合痔和经常发炎出血的陈旧性肛裂,不合格。
阑尾炎手术后三个月以上无并发症或后遗症,合格。
第十三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肿瘤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不合格。
无自觉症状的轻度非交通性精索鞘膜积液(小于健侧睾丸1/2),睾丸鞘膜积液(小于健侧睾丸1/2),无压痛、无自觉症状的精索、副睾小结节,一侧隐睾,潜艇院校学员不合格,其余各类院校学员合格。
第十四条 腋臭(对面检查可闻到臭味),头癣,广泛性体癣,重度手、足、甲癣,疥疮,银屑病,红斑狼疮,硬皮病,慢性湿疹,慢性寻麻疹,神经性皮炎,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合格。
股癣,花斑癣,寻常性痤疮,冻疮,合格。
轻度腋臭(对面检查仅嗅到轻微臭味),陆勤院校学员合格。
头面部较大面积白癜风、瘢痕、黑色素痣、色素沉着、血管瘤等,不合格。患有性传播性疾病(梅毒、淋病、软下疳和性病性淋巴肉茅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等),不合格。
内科
第十五条 风湿病,心脏病,血管疾病,不合格。
卧位听诊,心脏收缩期杂音:心尖区、肺动脉瓣区均不超过二级,偶发性期前收缩,经心电图或其他特殊检查,确系生理性,合格。
心率:每分钟60至100次之间,或在50至60次之间,经心功能测试,确系生理性,合格。
第十六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合格。
下列情况合格:
1、孤立散在钙化点,两侧肺叶不超过三个,两侧肺门不超过四个,或肺叶、肺门同时存在不超过五个,任何一个钙化点直径不超过零点五厘米,密度大,边缘清楚,周围无浸润现象。
2、肺门阴影轻度扩大,或肺纹理轻度增强,无呼吸道病史,无自觉症状。
3、一侧肋隔角轻微变钝,无心、肺、胸疾病史,无自觉症状。
第十七条 慢性胃、胆管、胆囊、肝、脾、胰腺疾病,慢性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内脏下垂,不合格。
凡军队院校招收学员一律做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合格:
1、谷丙转氨酶改良金氏法200单位(含200单位)以上,或赖氏法60单位(含60单位)以上,排除其它可能原因引起者;
2、谷丙转氨酶改良金氏法高于130单位,或赖氏法高于40单位,并伴有麝香草酚浊度试验阳性,或其它肝功能检查一项异常者;
3、乙型肝炎表面抗原反向被动血凝法滴度1∶32(含1∶32)以上者。
下列情况合格:
1、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一厘米(剑突下不超过二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压痛,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2、十年前患过肝炎,治愈后再未出现有关特征和症状,一般状况良好,能从事重体力劳动。
3、既往患过疟疾、血吸虫病或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下不超过一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4、肝、脾同时触及,符合上述(一)、(三)两项,陆勤院校学员合格。
5、细菌性痢疾治愈一年以上。
第十八条 泌尿、血液和造血系统、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结缔组织疾病,不合格。
第十九条 较重钩虫病,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合格。
丝虫病治愈半年以上,黑热病、血吸虫病、钩端螺旋体病、流行性出血热治愈两年以上,无后遗症,全身情况良好,能担负重体力劳动,合格。
第二十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梦游史、晕厥史。
神经官能症,癔病,遗尿症,不合格。
13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无其它心理障碍,合格。
第二十一条 中枢、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 影响正常表达的口吃,不合格。
耳鼻喉科
第二十三条 明显耳廓畸形,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外耳道湿疹,重度耳霉菌病(波及鼓膜及经常耳鸣、重听等自觉症状),不合格。
轻度耳霉菌病,水面舰艇、潜艇学员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合格。
轻度鼓膜内陷、鼓膜癜痕、石灰沉着不超过鼓膜的三分之一,耳气压功能良好,陆勤、水面舰艇院校学员合格。
第二十五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晕机,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 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鼻息肉及其它影响鼻功能,难以治愈的慢性鼻病,不合格。
不影响副鼻窦引流的中鼻甲肿大,中鼻道有少量粘液性分泌物无自觉症状,轻度萎缩性或肥厚性鼻炎,陆勤、坦克院校学员合格。
鼻中隔重度弯曲(包括棘、嵴),不合格。
嗅觉:迟钝,防化学员不合格,其余各类学员合格。
第二十七条 慢性扁桃体炎,伴有其它并发症者,影响吞咽、发音功能的咽、喉疾病,不合格。
眼科
第二十八条 红绿色弱、色盲,不合格。
立体视觉≥60°,指挥、车船、坦克、测绘、医学院校学员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合格。
非进行性翼状胬肉,陆勤院校学员合格。
第三十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显性斜视,不合格。
斜视,超过15°,不合格。
第三十一条 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或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合格。
第三十二条 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混浊,脉络膜、视网膜、视神经疾病,不合格。
先天性少数散在的晶状体小混浊点,不影响视力,合格。
口腔科
第三十三条 三度龋齿,齿缺失或两者并存并列在一起的二个以上,不在一起的三个以上,重度牙周病,,频繁发作的口腔溃疡,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合格。
第三十四条 切牙、尖牙、双尖牙缺损,起咬合超过零点五厘米,开咬合超过零点三厘米,深复合达三分之二,反咬合,牙列不齐,重度牙龈炎,轻度牙周病,潜艇、坦克、防化院校学员不合格。腭裂、唇裂,不合格。
下列情况潜艇、坦克、防化院校学员合格:
1、上下两侧三、四齿咬合相距零点二厘米以内。
2、切牙缺失一个,经固定义齿修复后功能良好。
3、个别切牙牙列不齐或重迭。
4、不影响咬合的上颌侧切牙反咬合。
妇产科
第三十五条 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肿瘤,慢性盆腔炎,严重痛经,阴道炎,重度宫颈炎、子宫脱垂,不合格。
第三十六条 各期妊娠,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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