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局 规划局的职能有什么区别呢

如题可不可以简单的概括一下
2024-11-25 13:0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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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一、职能的区别:

1、在国家总体建设的职能的不同:

(1)发改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方针、政策。

(2)规划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有关城市、村镇规划的法律、法规、政策;研究拟定城市、村镇规划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2、在城市建设的职能的不同:

(1)发改局:负责监测全市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并提出落实宏观调控的政策建议;负责汇总分析全市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研究财政、货币、土地、价格等相关政策。

(2)规划局:负责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市区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报批和实施管理工作。

3、与其他部门共同合作的内容不同:

(1)发改局: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负责局机关及系统单位的安全生产和稳定工作的协调。

(2)规划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城市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协助财政部门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有关规费的收缴工作。

回答2:

  主要是职能分工不同
  一、发展和改革局法定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潍坊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方针、政策;拟订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分析全市及国内外经济形势,提出国民经济发展、调控和优化经济结构的目标、政策,提出综合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市政府委托向市人大提交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
  (二)负责监测全市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研究全市宏观经济运行总量平衡、经济安全和总体产业安全等重要问题,并提出落实宏观调控的政策建议;统筹协调经济和社会发展,研究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大问题,提出政策建议;起草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等有关规章草案,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汇总分析全市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参与研究财政、货币、土地、价格等相关政策;组织研究重大价格政策措施,监督国家、省和潍坊市价格政策的贯彻执行;综合分析财政、金融、土地政策的执行效果,研究提出运用经济杠杆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建议;负责全市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测工作。
  (四)承担指导和协调经济体制改革工作,研究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全市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搞好重要专项经济体制改革之间的衔接;组织实施经济体制改革试点和改革试验区的有关工作;拟订全市投融资、计划、价格等体制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研究所有制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和国民经济市场化的重大问题,提出推动非国有经济改革与发展的政策建议。
  (五)承担全市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规划,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和投资结构的调控目标、政策及措施,衔接平衡需要安排市政府投资和涉及重大建设项目的专项规划;按规定权限,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外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及审核、转报工作;安排市级财政投资的基本建设资金和投资计划;管理和安排省基本建设基金下达的计划;承担全市利用省重点项目建设调控资金管理的相关工作;指导和监督国外贷款建设资金的使用,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引导民间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全市利用外资及境外投资的战略、规划、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组织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稽察工作;按规定指导和协调全市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我市招标投标的规定、办法,对政府出资的重大建设项目工程招投标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工程咨询业发展。
  (六)推进全市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组织拟订全市综合性产业政策,负责协调产业发展的重大问题,并衔接平衡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做好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衔接平衡;提出全市国民经济重要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衔接平衡全市农业、工业、能源、交通、高技术产业、服务业等发展规划,监督规划的实施,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市能源发展战略、规划和产业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能源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全市高技术产业发展、产业技术进步的战略、规划和政策,协调解决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等方面的重大问题;拟订并组织全市服务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协调解决服务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参与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政策等。
  (七)负责组织编制全市主体功能区规划,并协调组织实施和进行监测评估;组织拟订蓝色经济区、高端产业聚集区建设的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全市区域协调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研究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政策;负责提出全市区域经济联合和经济协作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负责全市区域经济协作和境内招商引资的统筹协调;牵头组织对口支援工作;负责组织拟订全市加快区域经济发展的战略、规划和政策措施,承担全市区域经济发展的指导、协调工作。
  (八)承担全市重要商品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研究分析国内外市场状况,衔接平衡、汇总编制全市国内外贸易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实施国家、省和潍坊市下达的粮食、棉花等重要农产品进出口计划;按照国家、省和潍坊市拟订的战略物资储备计划,负责组织战略物资的收储、动用、轮换和管理;编制全市粮食、棉花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储备计划;综合平衡全市各类重要市场的发展规划和总体布局,引导和调控市场。
  (九)负责全市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组织拟订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参与拟订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民政等发展政策;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协调社会事业发展和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及政策;组织编制全市国民经济动员规划、计划,研究国民经济动员与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相关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国民经济动员的有关工作。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提出全市经济与环境、资源协调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的政策建议;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组织拟订全市应对气候变化的战略、规划和政策。
  (十一)编制并组织实施全市服务业总体规划,研究提出全市服务业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组织指导有关部门编制服务业专项规划;负责衔接省和潍坊市有关服务业的规划,指导地方服务业规划编制工作;负责对服务业相关部门的组织协调和宏观指导;对有关服务业法律法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进行督促落实;调度分析全市服务业有关情况,研究提出解决重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研究提出多渠道增加服务业投入和扩大服务业就业规模的政策措施;协调指导服务业政策性贷款等有关工作,管理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协调指导服务业重点示范项目建设,检查评估项目建设进度和质量。
  (十二)负责局机关及系统单位的安全生产和稳定工作的协调。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发改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规划局职责
  (一) 贯彻执行国家、省和潍坊市有关城市、村镇规划的法律、法规、政策;研究拟定我市城市、村镇规划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并组织实施。
  (二) 负责市域城镇体系规划;负责市区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业规划和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报批和实施管理工作;负责指导建制镇、集镇和村庄总体规划、建设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审查和报批工作并组织实施。
  (三) 负责对风景名胜区等专项规划及历史优秀建筑审查报批工作。
  (四) 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和建制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和建设用地、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的前期论证和可行性研究;负责审批和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负责村庄、集镇规划区单位 和个人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五) 负责市区城市公共绿地规划方案和建筑物、构筑物亮化规划方案的审批;负责临时用地、临时建设及城市雕塑、建筑小品和市政管线、大型广告牌等建筑物、构筑物的规划审批。
  (六) 负责全市规划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和规划设计市场管理工作,组织市区重要规划项目和建筑方案的招标及评审。
  (七) 负责城市市区、村镇规划区各项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及规划批后管理工作,包括对按照“一书两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批准的各类建设工程实施验线及竣工规划验收,依法进行全过程跟踪监察,负责违法建设工程处理过程中的规划处理工作。
  (八) 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编制城市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协助财政部门做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有关规费的收缴工作。
  (九) 参与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工作。
  (十)开展城市、村镇规划的宣传教育,负责全市规划人员的业务培训;推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广科技新成果;组织开展规划行业的对外合作与交流。
  (十一)负责全市城市规划设计、测绘单位的管理工作和政府指令性测绘任务的落实和督查工作。
  (十二)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管和维护稳定工作。
  (十三)负责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回答3: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职能:
  (一)贯彻执行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战略、方针和政策,研究提出相应的政策措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研究提出全省经济发展的总量平衡、发展速度和结构调整的目标、政策;提出运用各种经济手段和政策的建议;受省政府委托向省人大作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报告。

  (二)研究分析省内外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进行宏观经济的预测、预警;组织对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和热点、难点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综合协调经济社会发展;负责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指导、协调和宏观管理。

  (三)负责汇总和分析全省财政、金融等方面的情况;提出直接融资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综合协调财政、金融、价格等经济杠杆以及省上直接掌握的经济手段的使用并通过法规和政策协调、信息指导保证规划、计划的实施。

  (四)研究全省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综合性、全局性问题及对策,提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以改革开放促进发展的建议,协调发展与改革中的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协调有关专项经济体制改革方案;指导和推进总体经济体制改革以及城市、县(区)综合配套改革与体制创新,组织、指导和协调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和重大专项经济体制改革试点。

  (五)提出全省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投资结构,编制年度投资计划;研究提出有关重大投资政策,规划重大项目和生产布局;安排财政性建设资金,指导和监督政策性贷款的使用方向;申报限额以上和审批权限以内的基本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负责全省基本建设项目立项、可研性研究报告和国家出资的工业(含内贸)、农业、水利、交通、铁道、民航、信息产业等行业和产业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开工报告审批工作;引导民间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方向;研究提出全省利用外资的发展战略、总量平衡和结构优化的目标和政策措施;负责全口径外债的总量控制、结构优化和监控工作;提出拟订全省工商领域外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意见;审批权限以内国外贷款、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项目;申报和审核利用外资、境外投资的重大项目;负责编制全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年度投资计划;负责组织和管理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工作。

  (六)研究分析全省经济结构的状况,提出优化所有制结构的建议,拟订促进全省多种经济成分公平竞争和共同发展的政策措施;提出全省重要经济产业的发展战略和规划,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升级;研究并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衔接农村专项规划和政策;综合协调产业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拟订全省能源交通发展战略和规划,做好能源供需预测和综合平衡;研究提出全省高技术产业战略和发展规划,推进重大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实施技术进步和产业现代化的宏观指导。

  (七)研究分析区域经济和城镇化发展情况,提出全省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规划,提出城镇化发展战略和政策措施建议。

  (八)研究分析省内外市场状况,负责重要商品的总量平衡和宏观调控;编制重要农产品、工业品和原材料进出口总量计划,监督计划执行;研究推进国民经济市场化和市场体系建立中的重要体制改革和政策问题;管理粮食、棉花等重要物资和商品的省级储备工作;研究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战略和规划;提出省内商品市场、生产要素市场的发展规划、总体布局和重大调控政策。

  (九)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科学技术、教育、文化、卫生等社会事业以及国防动员与经济发展的衔接平衡;提出经济与社会协调发展、相互促进的政策,协调社会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汇总编制人力资源开发总体发展规划。

  (十)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拟订全省资源开发与综合利用、环境保护、生态建设等规划,参与组织协调规划的实施;参与国土开发、整治、保护总体规划的组织协调,做好土地利用计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衔接工作。

  (十一)研究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协调就业、收入分配和社会保障的重大问题。

  (十二)拟订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经济体制改革、对外开发的有关地方行政法规和规章。

  (十三)负责拟订民族地区经济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加快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重大政策,协调民族地区重大项目,促进民族地区经济社会的持续、稳定与协调发展。

  (十四)负责指导和协调全省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标投标配套规定和必须进行招标投标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按照职责权限对国家和省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十五)根据省政府规定,归口管理省物价局、省粮食局,监控全省物价总水平,指导和协调粮食综合平衡与宏观调控。

  (十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川省建设厅 机构职能:

  (一)贯彻国家建设政策,研究拟定全省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房屋装饰装修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风景名胜事业和农村能源建设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指导全省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指导和监督全省城市规划的实施和管理;负责城市规划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查报批;承担对全省历史文化名城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

  (三)组织实施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和行业标准定额;组织制定工程建设的地方标准;组织制定和发布全省统一定额;组织制定建设标准、投资估算指标、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监督指导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

  (四)主管全省建筑业;综合管理和指导全省建筑活动,规范建筑市场;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筑市场和室内外装饰装修市场准入、工程监理及工程质量监督、检测和施工安全;草拟勘察设计、施工、建设监理和相关社会中介组织管理的法规和规章并监督指导。

  (五)主管全省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负责勘察设计市场准入,指导和规范勘察设计市场;负责勘察设计技术质量管理;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施工图审批、开工审批和招投标活动的执法监督。

  (六)负责基本建设(含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承担省重点建设领导小组、省电力建设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七)指导全省城市和村镇建设管理,指导全省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公共客运、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指导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和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开发利用和保护;指导城市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城建监察和城市垃圾、污水处理以及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工作;指导全省小城镇规划设计、开发建设和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

  (八)负责全省住宅和房地产行业管理;指导城镇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和开发利用工作;指导规范房地产市场;指导全省住宅建设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九)主管全省风景名胜区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负责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内的重大建设项目规划和近期建设详细规划的审查报批;负责城市规划区和风景名胜区内的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负责省级及其以上风景名胜区、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遗产的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省世界自然遗产、自然与文化遗产的保护、监测与管理工作。

  (十)制定建设行业的科技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组织重大科研项目攻关和成果推广;负责指导散装水泥的推广使用工作。

  (十一)管理建设行业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指导企事业单位开拓国内外建筑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组织协调建设企业参与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指导和协调全省建设系统的招商引资工作。

  (十二)贯彻执行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的抗震设计规范;指导全省城市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十三)参与重大建设项目稽查特派员制度的有关工作。

  (十四)制定建设行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建设行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和执业资格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建设行业协会、学会的工作。

  (十五)负责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劳动工资、财务、审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厅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的党群和纪检监察工作;指导行业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

  (十六)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级的职能大同小异,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