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此条的意思是说从你进入单位工作第一天起,也就是你假设的2008年3月,单位就必须和你签劳动合同,这就是“订立”;双倍工资的起止时间为进入单位工作的第一天,截止日期是劳动仲裁或者法院判决中确定的时间。“补订”就是说劳动合同的签订时间还是从你工作的第一天开始,即2008年3月至今。
对于第二个问题,《劳动合同法》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从上述规定看,如果你与单位的劳动关系未满一年,则在补订劳动合同的时候你们是可以协商是签固定期限还是无固定期限,但是,如果你们的劳动关系已满一年,则视为用人单位已与你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合同,所以,在补订劳动合同时,就应直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看一项法律的司法解释或者实施条例时,一定要结合本法来看,否则就会造成有些问题看不懂的情况。
1、是否已经存在用工关系进行区分。订立与补订,意义是相同的——签订劳动合同,补订只是意味着已经存在劳动关系。
2、当然是补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订立是原有的,补订是原来没有的现在补订,前者和后者意义差距很大。
你这种字眼游戏要请文字专家来解释了,我看那几条分明没什么歧义,或者说不应该有其他意思的解读,有的都应该回小学补语文
签字日期应该为2008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