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对于年应纳税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应纳税所得额在10万元以上的企业,适用法定税率33%征收企业所得税。此条例执行至2007年12月31日止。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现行《企业所得税法》适用法定税率25%。
那时候是33% ,现在是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