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丈夫杀死了正在对妻子施暴的人,肯定不算是故意杀人罪,也不是过失杀人,应该算是正当防卫。不过具体情况要做具体分析,不能那么一概而论,但不管怎么说,只要是正在施暴,不构成故意杀人和过失杀人。
什么是正当防卫呢?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来看,正当防卫的含义不仅仅赋予了公民保护自已的人身权益不受侵犯而进行自卫的权力,其中还赋予公民为了包括保护他(她)人的合法权益而进行正当防卫的权力;因此丈夫为了捍卫妻子的人身权益不受侵犯,进而对施暴的歹徒实施果断的反击,是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素的。
由此可见,对正在强暴妻子的歹徒进行制止,将其杀死,肯定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那么,在制止歹徒进行不发侵害的时候,如果杀了歹徒,有没有可能会构成过失杀人呢?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具体规定是这样的:“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从这一点来看,杀害正在对妻子施暴的歹徒,不会构成过失杀人。那么,会不会构成防卫过当呢?
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还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
这也就是说,为了制止对妻子的暴行,丈夫杀死了施暴的歹徒,不算防卫过当,而是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但是我们要注意其两点,首先就是歹徒对妻子的强暴,必须是违背本人意志。如果两人属于情人关系,一直保持着不正当关系,当时两人也是你情我愿的,丈夫的行为就不是保护不法侵害,而是捉奸,这样的话,事情的性质就改变了。
杀死了现场男子,那就不是正当防卫,而是故意杀人了,不会司法机关会在量刑是时候酌情减轻处罚。
其次,还有一个因素也非常关键,那就是必须是“正在进行”的。如果一个人对妻子实施了强暴离开现场,丈夫是事后得知的。那么他采取的正确措施就是保护现场,收集证据,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在男子离开了现场找上门去报复泄愤,虽然情有可原,但是法不可恕,根据情节,依旧会构成故意杀人或者过失杀人。所以我们平时都要学法懂法,这样才能保护我们的合法权益。
一.做一件事情无非就是丈夫看到的正在强奸妻子的人,然后一气之下把那个人给杀死了,这也是很正常的行为,为什么这样说呢?因为每个人都受不了这种事情,所以那个丈夫做了这么激烈的行为。
二.在我这认为这个丈夫应该是做的很好,我相信在任何人看到这种情况都不会说是无动于衷的,除非是良心被狗吃了,才会面对这种情况,无动于衷,对于妻子被人奸犯了还眼睁睁的看着对方,不会说采取什么措施制止这个人,这一种人不是心理变态,就是头脑有问题,不然是不会眼睁睁的看着妻子被人侵犯,一般的正常人都不会做出这种事情来,只有非正常人才会无动于衷。
三.我相信就算在法庭上说这个丈夫都是应说这个丈夫都是应该是不算是故意杀人罪,因为他的妻子正受别人的侵犯,他是为了护卫他的妻子,应该算是正当防卫,所以说根本就不算故意杀人罪,人民政府也不会这样给这个人定罪,因为他是在保护他的妻子,所以说人民政府是不会给他定为故意杀人罪的,如果人民政府就这样子把他定为故意杀人罪的话,人民群众都会对人民政府有所不满,因为这样子不是胡乱的判罪么。
四.对于这一件事这个男子是有情可原的,为什么这样说呢?他都是为了保护他的妻子不受侵犯而杀了那个人,这是不得已而做的措施,如果有选择的话,他就不会去杀那个男子了,人民政府不能把他定为故意杀人罪,如果是这样子的话,那么人民群众就会对人民政府有所不满,因为他们是乱判,到时候就会引起民愤,可能还会有游街抗议,罢工抗议,这些都可能发生。
这也算故意杀人罪,不过在量刑上有所考虑
不算。因为强奸的人正在实施暴力,对他人正在造成伤害,所以我觉得不算故意杀人。
我认为不算,只能算是正常防卫,防卫过度。任何人在亲人受到伤害时都会出手去保护,是正常反应,更何况是强奸这种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