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时效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追究行政处罚责任的有效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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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时效
行政处罚时效是指对违法行为人的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追究行政处罚责任的有效期限。
中文名
行政处罚时效[1]
外文名
Limitation of administrative penal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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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其所适用的阶段不同,行政处罚时效又可分为以下三种:
第一种是追诉时效。
即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者追究责任的法定有效期限,逾期则不能对违法行为者施以行政处罚。这种制度主要在于促使行政机关提高工作积极性和工作效率。《行政处罚法》只规定了这种时效制度。
第二种是执行时效。
即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逾一定期限仍未执行的,免于执行。《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机关执行其行政处罚的时效未作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却规定了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处罚的申请期限。该条规定:“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此条规定对那些自己不享有强制执行权而必须申请法院执行的行政机关无疑具有法定的时效限制,对避免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久拖不决,不了了之的现象起到了很大的督促作用。同时,我们更加关注那些自己享有强制执行权而不必申请法院执行的行政机关,由于法律没有明文规定行政处罚的执行时效,往往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因为各种原因,有的疏于执行,有的一拖再拖,有的不了了之,严重影响了政府和法律的权威。笔者认为,《行政处罚法》要通过修订,尽快确立行政处罚的执行时效制度,以促使行政机关及时执行行政处罚,提高行政处罚决定的有效性。
第三种是救济时效。
即受处罚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或主张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否则即丧失获得法律救济的权利的不利法律后果。救济时效制度虽然属《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范畴,但其是行政处罚的救济和监督的有效法律措施,对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因此,无论是行政处罚相对人,还是行政机关,了解和掌握行政处罚的救济制度都是相当必要的。笔者现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行政处罚的救济制度作一简单的论述。《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根据该规定,行政处罚相对人因受到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而不服,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行政处罚相对人可以自接到该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如果行政处罚相对人在上述60日内期限内因遇到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事件或者具有其他正当理由(如生病住院、被司法机关扣留等)而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上述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至60日。
行政处罚相对人在此期限内申请复议,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否则,行政复议机关不予受理。由于我国《行政复议法》的制定相对较晚,我国行政管理方面的许多实体法律对申请复议的期限规定不尽一致,有的规定5日,有的规定10日,有的规定3个月,长短不一,但大多数法律、法规规定的是15日。《行政复议法》对此的态度是少于60日的依《行政复议法》规定的60日申请期限计算,多于60日的则依相关实体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计算。再讲一讲《行政诉讼法》对行政处罚救济时效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三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行政诉讼法》对各种情形下的起诉期限进行了不同的规定,行政处罚相对人既要注意实体法律对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程序选择和时效规定,更要注意《行政诉讼法》上述各种情形下的起诉时效规定,这样才能准确的把握行政诉讼的起诉时效期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