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问题
秦某因为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被公安机关处以五日拘留,由于秦某的小孩刚刚六个月,目前尚在哺乳期,因此公安机关决定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那么,公安机关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的决定合法吗?
律师解答
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3)七十周岁以上的;(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在这则案例中,由于秦某正在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因此虽然依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但可不执行,公安机关的决定是合法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2)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3)七十周岁以上的;(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1条的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70周岁以上的;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
具体来说,对于、两项中的规定,主要出于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考虑
处罚对这些人今后成长的负面影响减少到最低,但又能通过对其祈祷教育和警示的作用,令其吸取教训防止再次违法。
对70周岁以上的人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这一规定主要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年迈的人多身体较弱,若处以行政拘留,在自由被剥夺的情况下,有可能引发进一步的健康恶化或者其他隐患。对于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的规定,同样也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体现了我国立法保护妇女儿童的一贯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