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的意思是:
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主动提出或者经用人单位征询续签意见时表示不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主动提出或者经劳动者征询续签意见时表示不续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以维持或提高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是指劳动者待遇方面)续签而劳动者不愿续签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以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是指劳动者待遇方面)续签而劳动者不愿续签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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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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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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