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局投诉过程

2024-11-26 06:2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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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你的事总体上说是于法有据,但是现实操作起来困难。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你是否有在公司上班的证据,比如考勤,工作证,工作记录、证人证言之类的证据,如果有一切好办,如果没有只凭一张空口,很难拿到钱。根据劳动调解仲裁法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所以,首要的还是要考虑怎么能搜集到一些证据最重要(希望以后一定要有点维权意识,去一个公司一定要掌握一些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其二,根据你的描述,劳动局的人属于行政不作为,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无论受理还是不受理,都应通知你本人,所以属于典型的行政不作为,你可以去行政投诉,一般办公大厅都有行政投诉电话的。
最后,祝愿你能拿回属于自己的血汗钱!

回答2:

劳动局投诉过程:

  1. 到劳动局投诉应当本人携带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与被投诉单位存在关系的相关证明材料及其他证据材料原件、复印件,按照要求填写投诉登记表,表明诉求,写清事实与理由。

2.到劳动局投诉的,劳动局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场受理。

3.受理后先进行调解,调解的时间为十五日。

4.调解不成的,劳动者要求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5.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6.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7.第三十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8.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拓展资料:

劳动局包括劳动分局和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劳动分局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市制定的劳动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综合管理辖区内城乡劳动力就业、流动就业、涉外就业;综合管理辖区内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和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综合管理辖区内各类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负责辖区内企业劳动合同鉴证、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依法行使劳动行政监督检查权,监督检查辖区内企业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组织查处劳动违法案件,处理劳动关系方面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负责劳动信访工作;负责劳动普法工作。综合管理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承办劳动局交办的其他事项。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主要任务是:负责辖区内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城乡劳动力就业、流动就业的具体服务工作。

负责辖区内政策性就业安置、失业职工再就业的服务工作;受委托承办用工申报、招用外省劳工和招工广告的核准工作;负责劳务扶贫和劳务合作工作;负责辖区内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服务工作;负责劳动力市场信息网络建设工作;负责流动就业统计工作;负责临时工调配费核缴工作。

回答3:

http://www.zj.molss.gov.cn/jpm/index.jsp

浙江劳动人事保障网

劳动保障监察的实施

第十三条 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行为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区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直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管辖范围内的案件,认为需要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的,可以提请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理。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之间对管辖有争议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采取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举报投诉调查等形式。

第十五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并无偿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用人单位有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有关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将其违法行为向社会公布。

税务、工商、劳动保障等行政部门应当共享用人单位有关信息资料。

第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行书面审查时,应当事先公告通知。用人单位进行自查后,应当如实填报有关材料,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核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逐步推行通过互联网进行书面审查。

第十七条 各级总工会和产业工会发现用人单位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有权提请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会提出的处理要求,应当依法办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工会。

第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制度,设置举报投诉信箱及电子信箱,公布举报投诉电话,指定专人受理举报投诉。

第十九条 举报人举报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需提供被举报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违法事实。举报可以采用书面、口头、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鼓励举报人署名举报。

第二十条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要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对因同一事由引起的集体投诉,投诉人可以推选代表投诉,推选的代表最多不超过五人。

第二十一条 投诉人投诉时应当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递交投诉文书。书写投诉文书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投诉,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人员进行笔录,由投诉人在笔录上签字。

第二十二条 投诉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并及时书面告知投诉人:

(一)投诉事项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

(二)投诉事项应当或者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仲裁,或者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三)投诉人不提供被投诉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实等基本情况的。

第二十三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依法决定是否受理,并于受理之日起立案查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通过日常巡视检查、书面审查、专项检查、接受举报等形式发现用人单位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应当及时立案查处。

第二十四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检查时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

劳动保障监察实行回避制度。劳动保障监察员的回避,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决定;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本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决定。

第二十五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现场监察时,被检查对象有关负责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如实提供用工考勤、工资支付、劳动合同履行等情况及其他相关资料,不得阻挠、隐瞒、规避。

现场监察应当制作笔录,并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和被检查单位有关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劳动保障监察员注明拒签事由。

第二十六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调查拖欠工资的投诉时,被投诉的用人单位负有提供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的义务。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逾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未拖欠工资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投诉人提供的材料认定事实,并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

第二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时,可以向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发出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用人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应当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规定的时限和要求予以回复。

第二十八条 劳动保障监察员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制止和纠正;对符合当场处罚规定的,可以按规定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及时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查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不得销毁或者转移登记保存的证据。

第三十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查处的劳动保障违法案件,应当在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情况复杂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

因当事人逃匿、无法取得相关证据或者其他法定事由,致使调查无法进行的,经本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中止案件的调查。中止调查的情形消除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恢复调查。自恢复调查之日起,调查期限继续计算。

延长调查期限和中止调查的案件有投诉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批准延长调查期限或者中止调查之日起三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及责令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行政处理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十二条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涉及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应当随时报告。

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经审查发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责令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的,有权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劳动保障方面的预警机制。

对劳动保障方面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立即调查处理,并按应急处置预案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各级人民政府可以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劳动保障方面的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应急保障。

第三十四条 对建筑业和其他特殊行业,可以实行职工工资支付担保或者保障金等职工工资支付保证制度。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进入工作场所检查、调查的;

(二)销毁或者转移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的;

(三)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的。

第三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或者劳动保障监察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该部门或者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有关责任人员或者该劳动保障监察员依法给予行政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泄露被检查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泄露举报人有关情况的;

(四)不依法受理投诉或者受理投诉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第三十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用人单位或者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无照经营者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

第四十条 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

第四十一条 劳动安全卫生的监督检查,由卫生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1997年1月15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布的《浙江省劳动监察规定》同时废止。

回答4:

1、首先,在向劳动局投诉之前,我们应该先做好准备工作,平常我们就应该注意搜集和保留相关的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工资条、考勤卡等等。

2、在投诉之前,我们应该先搞清楚用人单位主体,到底归属哪里的劳动部门管辖。

3、确定管辖的劳动部门之后,我们可以采取直接前往劳动部门的窗口进行投诉,相关的人员会直接受理,并给你出具受理回执。

4、现在互联网发达,一般劳动部门都开通了相关的网络投诉的渠道,我们也可以选择从劳动部门的官网投诉入口进行投诉。

5、电话投诉,直接拨打相关劳动部门的投诉电话,一般网站上或者114等途径可以查询到相关的投诉电话。

6、市民热线投诉,现在很多地方都有开通市民热线,方便老百姓,这个电话投诉效果应该不错,还有市长信箱等方式,都可以的。


拓展资料

劳动局:

劳动局包括劳动分局和劳动就业服务中心。劳动分局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市制定的劳动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综合管理辖区内城乡劳动力就业、流动就业、涉外就业;综合管理辖区内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和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综合管理辖区内各类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负责辖区内企业劳动合同鉴证、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依法行使劳动行政监督检查权,监督检查辖区内企业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组织查处劳动违法案件,处理劳动关系方面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负责劳动信访工作;负责劳动普法工作。


综合管理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承办劳动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回答5:

劳动局投诉先要提供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劳动合同、厂牌等,工资证明如工资条等,然后进行劳动仲裁,如不服仲裁再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方法如下:

1、劳动争议一方应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以下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拓展资料

劳动分局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劳动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实施市制定的劳动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综合管理辖区内城乡劳动力就业、流动就业、涉外就业;综合管理辖区内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和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综合管理辖区内各类企业劳动关系协调工作,负责辖区内企业劳动合同鉴证、劳动争议处理、劳动争议仲裁工作;依法行使劳动行政监督检查权,监督检查辖区内企业劳动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组织查处劳动违法案件,处理劳动关系方面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负责劳动信访工作;负责劳动普法工作。综合管理劳动就业服务中心;承办劳动局交办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