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记入学生档案。
以北京市为例,处分类型及适用范围: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对高中阶段的学生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对八周岁以下的学生一般不予处分,可以给予口头批评教育,帮助改正错误。
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讨论决定。其中涉及开除学籍的处分,应当报学校所在区教委备案。其他处分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提出,报学校领导同意。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记入学生档案。
扩展资料:
中学处分的相关要求规定:
1、学校在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有较大争议或存在疑点的,学校应进一步核实和调查。对于陈述和申辩的学生,不得对其加重处罚,陈述中发现又有其他违纪行为的除外。
2、学校处分学生,应当依据明确、证据充分、程序正当、定性准确、处分适当。处分学生要根据情节轻重、承认错误和决心改正的态度以及年龄等因素确定。
3、学校对受处分的学生应加强考察和教育。对态度较好,确有悔改表现的学生,可撤销处分,并在处分公布范围内予以公布。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北京市中小学学生奖励和处分办法
初中生违纪处分办法
第一条 学校是广大学生学习、生活、活动的场所,为了营造良好的校风、学风,教育广大学生遵纪守法,防范未然。现根据广东省全日制普通中学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约束对象为本校全体在校初中学生。
第三条 对极少数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规范》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的学生,学校视其所犯错误的性质和对错误的认识程度,分别给予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劝其退学。
第四条 对学生的处分,先由班主任认真填写《学生违纪记载表》,并附有学生违纪的具体事实并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后报年级组长审查材料是否齐全并提出年级组处理意见,再上报德育处会同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核实后,属于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德育处决定后报学部批准公布。属于记过、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部行政会议讨论通过,报学校校长批准。属于劝其退学处分的由学部呈报学校校长批准。所有结论要通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并在校内张榜公布。
第五条 学生受处分后,能正确认识错误,有悔改表现并取得显著进步的,在受处分后根据处分轻重在一个月至一年内可申请撤消处分。申请撤消处分由受处分人写出书面申请,班主任及年级长签署意见后,经德育处审查,由原批准处分部门批准撤消其处分。
第六条 学生在毕业时处分尚未撤消者,如属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的,准予毕业,否则不予毕业,留校察看处分未撤消者,不予毕业。因处分不予毕业的同学,学校只发肄业证书,并记入升学档案。
第七条 对违反课堂纪律学生的处分。
1、违反课堂纪律,影响教学秩序,科任教师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为严重的,应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
2、多次违反课堂纪律,屡教不改,严重影响课堂教学秩序,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个别特别严重者,给予记过和记大过处分。
第八条 对旷课学生的处分
1、旷课达1-7节以上,由班主任会同年级组长对其进行个别教育,写出书面检查。
2、旷课达8-14节以上,德育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并通报。
3、教育不改,旷课累计达15节以上,视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处分。
初中记过处分将记入学生档案。
以北京市为例,处分类型及适用范围:对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对高中阶段的学生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的处分。对八周岁以下的学生一般不予处分,可以给予口头批评教育,帮助改正错误。
留校察看和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讨论决定。其中涉及开除学籍的处分,应当报学校所在区教委备案。其他处分由学校学生管理部门提出,报学校领导同意。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记入学生档案。
中学处分的相关要求规定:
学校在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及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陈述和申辩。对于有较大争议或存在疑点的,学校应进一步核实和调查。对于陈述和申辩的学生,不得对其加重处罚,陈述中发现又有其他违纪行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