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是成立的。劳动者述说的合同的差别,主要还是有无公章的问题。我个人认为,两份合同都是有效成立的。当然,签章的合同最具法律效力,因为一方是用人单位,而另一方是劳动者,公章就是单位的意思表示。而法人代表则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他有权代表单位对外为法律行为,包括签订合同在内。因此,即便是仅有法人代表签字而无单位签章,合同同样是有效的。但是,相比较而言,公章的效力更大。
二、目前看此行为进有些不妥,但并未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即便是合同签订了,条款违反法律规定,剥夺限制劳动者权利,同样是无效的。但针对签订合同本身而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平等的,没有谁高谁低。签字盖章合同即生效。同时,现在劳动合同成立时间,根据《劳动合同法》确定为用工之日,即只要用工用人单位即有在用工之日一个月内签订合同的义务,不然的话劳动者可索要双倍工资。合同中如果缺少必备条款,同样也涉嫌违法。
《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这个合同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