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程:先是申请居住证,然后再申请户口。 窗口服务告知单
申请户口的材料
1. 申请入户人的入户申请书。
2. 申请入户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申请行为应由其监护人办理,并应出具与监护人关系的凭证(如法院判决、监护公证等)及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 申请入户人(监护人)因故无法办理申请手续的,应以书面委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办理,并在委托书上写明委托事项和委托权限,同时提供委托双方的有效身份证件。
4. 入户地房屋产权人或公房承租人或农业户户主同意接受书面意见。
5. 入户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产权证》、《上海市租用公房凭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等;
6. 申请入户人原由本市迁出时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如:户籍证明、《居民户口薄》等,应注明:姓名、户口地址、公民身份号码、单位、户口性质是农业或非农业等项目,下同);
7. 申请入户人在外省市户口所在地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及本人《居民身份证》;
8. 申请入户人的所有子女的全户详细户籍资料;
9. 申请入户人原有无工作单位的相关有效原始凭证(如:离(退)休证、离(退)审批表、与原单位脱离关系的原始凭证、居(村)民委员会的证明等);
10. 申请入户人夫妻双方的人事档案(如:职工登记表、干部履历表等);
11. 申请入户人的婚姻状况原始凭证(如:结婚证、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离婚证、离婚判决(协议书)、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目前婚姻状况的证明等);
12. 申请入户人在沪子女的人事档案(如:职工登记表、干部履历表等)。
13. 申请入户人的子女情况的有关原始凭证(如:独生子女证、申领《独生子女证》的审批依据、单位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有无其他子女的证明等);
14. 申请入户人的子女在沪落户的审批材料;
15. 需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1)(2)二、注意事项:
提供证明材料须同时提供原件和复印件,并由申请入户人(监护人)、受理民警双方在复印件上签名确认该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因单位存档等原因无法提供证明材料原件的,其复印件上必须由该单位确认是否与原件一致,并加盖该单位的行政公章。
三、提供的证明材料应真实、有效,一经查实弄虚作假的承担必要的法律责任,户口一律退回原户口所在地。经上一级审批部门审核需继续补充相关证明材料的,申请入户人(监护人)应按要求如实提供。
申请过程中如发现申请入户人的公民身份证号码重号的,应退回其申请材料,由申请入户人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予以重新编码后再申请。
被批准在沪落户的人员统一登记为本市非农业户口。
四、审批时限(审批材料在传递途中的、审批部门作补充调查的、需申请人重新补充证明材料的等情况除外):
1.派出所自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
2.分(县)局应自收到派出所上报的审批材料之日起40个工作日;
3.市局自收到 的各上报的审批材料之日起的60个工作日。
五、由于对外省市入沪的户口审批工作受到每年政府的分配指标限制,帮有时会因指标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答复您的申请结果,敬请见谅。实在不行,给市长区长写信好了,有困难,找政府
需要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程序参考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由其近亲属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申请书应当写明该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事实和根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