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认定胁从犯时,应当注意区分胁从犯与紧急避险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有时行为人所受到的胁迫是一种直接威胁到本人或者其他人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安全,或者公共利益安全的危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行为人为了保护较大的利益而被迫实施损害较小利益的行为,则应当认定为紧急避险。
本案中,很明显乙的儿子的生命安全利益大于乙去抢劫银行所损害的财产利益,所以乙是为保护较大的利益而被迫损害较小的利益,所以应当认定为紧急避险而不是胁从犯。
胁从犯构成共犯,但是与本案事实不同的是,乙并非胁从犯,而是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所以没有矛盾。
也可以算紧急避险,因为人命大于财产,所以乙不犯罪。我觉得韩友谊说的是对的。胁从犯,要看情况,胁从毕竟含有一个“从”,也可以理解为"随从".个人愚见,如果是考司法考试的,就甭想这个问题了,没意义。
乙的行为属于紧急避险?没道理!去抢银行叫紧急避险?去银行厕所里躲避叫紧急避险差不多。
应该不是共犯 判共犯之前先看具体情节然后再判断是不是从犯 这个应该是被迫犯罪 虽然够不成从犯 但是可能会判的
胁从犯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