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与民事欺诈的界限
1、《民通意见》第六十八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我国民法上所界定的欺诈行为主要采取了描述性的定义方法,强调客观行为的方式和性质。
2、刑法上对合同诈骗罪的描述性强调的是“非法占有目的”与后果,强调主观恶性与客观危害性有机统一。
欺诈的外延应当大于诈骗,诈骗是一般民事欺诈行为从量变到质变的转化,转化的内因来自主观恶性和客观危害性后果的进一步增强,以至于大到法律所规定的触犯刑律的程度。
一、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相同点:
(1)两者都发生在经济交往活动中,都有明确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存在,都属于无效合同;
(2)两者在客观上都采用了欺骗方法,包括捏造事实、歪曲事实、隐瞒事实真相等,意图使对方陷入错误;
(3)两者都处于不法占有状态下,即非法占有对方按合同规定能交付的“标的物”。
二、民事欺诈与合同诈骗罪的区别点:
1.主观目的不同。
民事欺诈行为的当事人采取欺骗方法,旨在使相对人产生错误的认识,作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然后通过双方履行该法律行为,谋取一定的“非法利益”,其实质是牟利;而合同诈骗罪虽然客观上可引起他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但行为人并没有承担约定民事义务的任何诚意,而是只想使对方履行根本不存在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单方义务”,直接非法占有对方财物。因此,可以得出结论:合同诈骗罪是以直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故意内容,而民事欺诈是通过双方履约来间接获取非法财产利益。
2.客观方面不同。
合同诈骗罪的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从意愿上根本就不具有真正履行合同的任何诚意,所以,一定会采取积极的行为方式来实现自己非法占有目的;在欺骗手段上,通常采用虚构主体或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明知不能兑现的票据、单据、凭证或明知不符合担保法定条件的抵押物、债权文书作为证明或担保,隐瞒自己的实际履约能力,以先履行部分小额合同诱使对方,收受对方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款后逃匿等一切使合同根本无法履行的欺骗手段。而民事欺诈则是:“当事人采取欺骗方法,旨在使相对人作出有利于自己的法律行为(即发生、变更、消灭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然后通过双方履行这个法律行为谋取一定的‘非法利益’,其实质是谋利”。
3.侵犯的客体和权利属性不同。
合同诈骗罪侵犯的是财物所有权,作为犯罪对象的公私财物,并未充当合同设定的权利、义务的体现者,始终是物权的体现者;而民事欺诈行为侵犯的则是债权,即作为侵犯对象的公私财物,是已经进入合同设定的生产、流通领域的权利义务的体现者。
这个就是“但书”的作用 了,你可以理解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