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历史上正式建立律师制度的是()大清政府吗

2025-02-05 17:4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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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的律师制度

中国古代是没有律师的。春秋时期,郑国人邓析不仅法律知识渊博,且能言善辩,可以“操两可之辩,设无穷之词”,“持之有故,言之成理”,他曾经聚众讲学,传授法律知识和诉讼方法,还助人诉讼。春秋时期还出现了代理制度,命夫命妇不须亲自到法庭上,其下属或子弟可代理进行诉讼。到了元代,如诉讼当事人为老弱病残者,也可由其亲属代理进行诉讼。  

在中国古代,打官司要先向官吏递状子、陈述案情,但大部份人属于文盲,于是社会上一些文人干起了专门为他人写状子及其他文书的营生,民间便出现了“刀笔先生”,即“讼师”等称号。这些人写状子,并不一定都熟悉法律知识,只不过是凭着读书识字的优势和“见多识广”的经验来进行,但也有的会给当事人出一些如何打官司的主意。  

以上这些,似乎是律师制度的小小萌芽,但远远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律师制度。因为只有较为完备的诉讼代理(辩护)制度与职业法律家相结合,才能产生律师和律师制度。因而,中国古代虽有某些“代理诉讼”的现象和“助人诉讼”的人员,但由于政治、经济条件的限制,前者未进一步发展成代理制度,后者未形成职业法律家阶层,两者也从未在诉讼领域中结合。

中国现代律师制度

我国现代意义的律师制度,始于清末。1840年国门打开。1901年(光绪27年)张之洞洋务派《江楚会奏变法三摺》,司法改革9条意见提出“重众证”。

在中国真正有律师制度是在清末修律的时候,法律大臣沈家本在1906年主持起草了《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1910年颁布,规定了律师可以参加诉讼。明确规定了律师的地位和作用。中国最早对律师制度的认可。规定律师可以写状呈堂;上堂辩护;堂询原告和证人;代被告辩护,引申案例辩论。

《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可以有辩论律师的组织和资格。所以说真正的律师制度在中国有据可查的应该是清末。

但是清朝在1911年辛亥革命时被推翻了。民国政府建立以后,在这个基础上沿袭了律师制度,也在中国基本上确立下来。

1911年,南京政府起草了律师法草案,这是第一部有关律师制度的成文法草案。后因袁世凯夺权而未公布实行。

1912年,北洋军阀政府制定了《律师暂行章程》和《律师登记暂行章程》,这是中国第一部关于律师制度的成文立法。章程公布后,中国律师职业慢慢兴起,至北洋军阀政府末期,律师达到3000
人。

民国元年,司法部公布律师暂行章程。民国十年,修正一次,同年公布甄拔律师委员会章程。

1921年11月14日北洋政府《刑事诉讼条例》规定了律师辩护权。

1928年7月,南京国民政府《刑事诉讼法》165条规定了律师辩护权,规定辩护权、询问权、会见权、指定辩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