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和犯罪未遂的区别:
犯罪的中止和未遂是两个概念,它们均属于故意犯罪的形态类型,极易混淆。犯罪中止、犯罪未遂作为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并不具备刑法所规定的某一犯罪构成的客观要件。
两者异同点:
1、发生的时间不同。
犯罪未遂发生在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以后,犯罪预备阶段不存在犯罪未遂。犯罪中止则要求必须在犯罪过程中放弃犯罪,即在实施犯罪预备或者在着手实施犯罪以后,达到即遂以前放弃犯罪,均能构成犯罪中止。
2、未能完成犯罪的原因不同。
在犯罪未遂中,犯罪未能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犯罪的实际结果违背行为人的本意,即欲为而不能为。在犯罪中止中,行为人出于自己的意志而主动放弃当时可以继续实施和完成的犯罪,即能为而不为。这是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的根本区别。
3、刑事责任不同。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对中止犯的处罚轻于未遂犯,其目的是鼓励犯罪分子不要把犯罪行为进行下去,从而有效地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免遭犯罪的侵害。
4、行为结果不同。
犯罪未遂的结果是犯罪未逞,是指行为人没有完成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并不等于不发生任何损害结果。犯罪中止要求行为人必须彻底地放弃犯罪。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还要求行为人必须有效地防止他已经实施的犯罪行为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
应该是犯罪中止
彭某的行为应属于重复侵害行为 重复侵害行为指犯罪分子持用一次即可发生犯罪结果的工具着手实行犯罪,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发生犯罪结果。在他认为自己还有条件实施重复侵害并可达到预期危害结果的时候,却自己放弃了能够继续进行的重复侵害行为,从而使犯罪结果不再发生的情况。
首先,从犯罪中止的实质条件上看,自动放弃犯罪或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是犯罪中止的实质条件。重复侵害行为行为人认为自己还能够继续犯罪并可以导致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况下自动放弃犯罪,不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因素放弃犯罪,更不是因为客观条件放弃犯罪。因此,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符合犯罪中止的实质条件。
其次,从犯罪中止的时间条件上看,犯罪中止发生在犯罪过程中。放弃重复侵害行发生在犯罪过程之中,并不是发生在犯罪结束之后。现实当中,侵害行为可以是单独一个动作,也可以是连续的动作,重复侵害行为是连续的动作,这些连续的动作构成一个整体行为。放弃侵害行为本身就说明侵害行为尚在实行过程中,还存在继续实行的侵害条件。
再次, 我认为放弃重复侵害行为的动机并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构成,例如,本案当中若彭某害怕受到罪行败漏,而自动放弃再次射击的机会,从而中止犯罪,仍然成立犯罪的自动中止。
当然了目前这个问题还是比较有争议性质的,法学家各有自己的意见,但是如果你是参加某个考试的话(例如司考)那还是照答案来分析吧!
另一种观点是彭某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因为彭某的枪杀行为已经实施,但是由于客观以外的原因而未能造成犯罪结果的发生。并且在李某向徐某开枪射击的时候完全可能达到犯罪目的,在其第一次射击的时候彭某并没有主动放弃犯罪行为,更谈不上主动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因此李某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应是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区分犯罪未遂还是中止,关键在于犯罪未完成状态是否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导致的。
由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使犯罪未完成的是犯罪未遂;
由于犯罪人自身意志的原因而是犯罪未完成的是犯罪中止。
《刑法》第二十三条 :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法》第二十四条 :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答案犯罪中止
犯罪 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