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没有交社保的工资,只要在合理水平,不是天价,就可以作为成本或费用税前扣除。社保不是能否税前扣除的必要条件。
不过,这个“合理水平”是个虚数,中国有的法律就是这样,含糊其辞,将决定权交给执法人,而不是法律本身。
其次,税务要求交五险一金是地方政策,或说地方要求,国家没有这样的规定。可能地方为了完成国家下达的社保覆盖率的指标,硬性要求税务与社保挂钩。按理说,法律没有禁止的即是允许的,而你们那里还沿用旧观念,法律没有允许的即禁止,或者法律没有具体尺度,全靠执法人“浮动”。
嗨,只能说你不走运,赶上这么个法律环境的地区。
我们先了解相关法规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的规定,《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
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五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4、《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3条、第14条、第15条都明确规定,不管是单位办理缴存登记、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还是为在职职工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或者是每月正常汇缴住房公积金,单位都是“应当”办理。第37条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应当”在法律上即为“必须”“强制”之意。可见,五险一金是单位必须要交的。你们公司没有交纳五险一金,应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及其他法规都没有明确说不交五险一金的工资不能税前扣除,只是强调合理的实际支出。怎么证明合理和真实,无疑五险一金的交纳凭据是很好的证明,但这不是唯一的证明,交纳了五险一金也不一定是单位真实的职工,不交五险一金的企业,也可能存在虚列工资支出的情况。
最后总结,税务提出的没交五险一金的工资不能列支是没有依据的,是站不住脚的,税务人员应从多方面检查工资支出的真实性,如考勤记录、银行代发工资记录、盘查询问等,而不能单从是否交纳五险一金来判断工资支出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