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将“有献血证亲人可以免费用血”具体办法下放给各省市有关部门的;比如下属省市各自是不一样的:
一、《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
实行个人储血用血制度。无偿献血的公民,本人临床用血时,凭本人身份证和《无偿献血证》,按无偿献血量二倍免费用血。
公民无偿献血达1000毫升的,终身享受免费用血。
实行家庭成员互助用血制度。无偿献血的公民,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凭其《无偿献血证》和有关证明,按无偿献血量等量半费用血;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无偿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
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二十条规定:
无偿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免费享受五倍无偿献血量的医疗用血,五年后免费享受与无偿献血量等量的医疗用血,或者其配偶和直系亲属自献血三十日起免费享受与无偿献血量等量的医疗用血。
无偿献血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用血后,凭《无偿献血证》、居民身份证、用血结算单及能证明用血人与献血人之间关系的证件由原采血血站报销用血费用。
三、《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十六条规定:
无偿献血者或配偶或直系亲属可凭《无偿献血证》和《居民身份证》按下列规定用血;
(一)无偿献血一次的,免费享用等量的医疗用血;
(二)无偿献血累计六百毫升以上的,免费享用三倍量的医疗用血;
(三)无偿献血累计一千毫升以上的,本人终身免费享用不限量的医疗用血;其配偶或直系亲属免费享用等量医疗用血。
无偿献血者(含前款规定享受免费用血待遇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因病在外省用血的经费,凭献血证和医院证明及发票到所在地献血办公室结算。
互助献血者(除配偶和直系亲属外)享受无偿献血者待遇。
四、《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
实行个人储血用血制度。无偿献血的公民,本人临床用血时,凭本人身份证和《无偿献血证》,按无偿献血量二倍免费用血。
公民无偿献血达1000毫升的,终身享受免费用血。
实行家庭成员互助用血制度。无偿献血的公民,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凭其《无偿献血证》和有关证明,按无偿献血量等量半费用血;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按无偿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
五、《贵州省献血条例》第九条规定:
公民临床用血时,应交付用于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成本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无偿献血者本人临床用血时,按所献血量免交前款规定的费用,累计献血400毫升以上的可终身无限量免费享用所需血液
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子女、父母临床用血时,仍可按所献血量免费用血。
无偿献血量在200毫升以上,经检验合格者,献血者本人可以终身无限量免费用血(机采成分血除外);
无偿献血量在200毫升以上,经检验不合格者,献血者本人可免费使用其捐血量等量的血液;
无偿献血量累计在600毫升以上者,其配偶和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免费使用其捐血量等量的血液;
无偿献血量累计在800毫升以上,除了本人、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及配偶享有上述免费用血的权利外,本人还可以免费使用三个治疗量的机采成分血:一次无偿捐献一个治疗量以上的机采成分血,相当于捐血量800毫升,而享有相应的待遇。
无偿献血者及其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及配偶临床用血时,先向所在医院交费,然后凭用血收据、用血证明、无偿献血证、本人身份证[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及配偶用血时还要出示与无偿献血者关系的有效证明],到市献血办公室报销其应享受免费用血量的费用。
一、免费用血对象
献血者本人、献血者的父母、子女和配偶。
二、免费用血标准
(一)无偿献血累计800毫升以下的,献血者本人可以享受献血量三倍量的医疗用血免费待遇(每献血200毫升最多返还血费660元,以实际发生输血费用为准);
(二)无偿献血累计800毫升及以上的,献血者本人可享受终身、不限量的免费用血待遇(输血费用多少结算多少,以实际发生输血费用为准);
(三)无偿献血者的配偶、父母或子女输血的,可享受与献血者总献血量相等量的医疗免费用血待遇(每献血200毫升最多返还血费220元,以实际发生输血费用为准)。
三、免费用血所需证明
(一)本市《无偿献血证》原件(异地献血本地用血的参照:江苏省卫生厅:关于实施省内异地用血报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
(二)申请人本人身份证原件(领取费用后需申请人签字);
(三)献血者和用血者的关系证明(《户口簿》或单位或社区(村委会、派出所)出具的或其他能证明关系的证明原件);
(四)用血医院(地区不限)收取患者输血费用的收据原件和注明输血费用的收费清单。
如果你献血达到三次以上,自己和直系亲属都可以免费用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