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宣传费的扣除问题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根据《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因此,业务招待费有两个扣除标准,标准一是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标准二是按照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扣除,比较标准一和标准二,采取孰低原则。
广告宣传费包括广告费和宣传费。扣除标准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二、关于是否计提坏账准备的问题
会计上。允许计提坏账准备。
但是,税法规定计提坏账准备不得税前扣除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根据《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七)项所称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是指不符合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风险准备等准备金支出。
因此,会计上允许计提坏账准备,而税法规定,计提坏账准备不得税前扣除。
如果你要知道怎样计提可以追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