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属一般性事故。
应上报至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h,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省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提交报告。
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一般事故,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做出批复,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复,对本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进行处理。
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