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二十五条 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第一百二十六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第一百二十七条 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二个月。
也就是说,根据《刑诉法》,算上所有延期羁押的情况,也只能延长到7个月(一般2个月,案情复杂上一级检批可延长1个月,满足126条再延2个月,十年以上的再可延2个月,
所以2+1+2+2=7),因此你的朋友肯定是被超期羁押了,但超期羁押现象在中国实在是太普遍了,这让律师也无可奈何。
扩展资料:
1、国家机关的调查取证权
具有调查取证权的国家机关对于立案处理的案件,为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和查获违法行为人而依法定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和依法采取的有关强制措施。
通常情况下,具有调查取证权的国家机关有:公安、检察院、法院 等其他行政机关在其行政职能业务领域的调查取证权。
2、围绕委托人主张的权利进行的原则
民事诉讼要解决的是原、被告双方存在争议的事实,而要解决争议,必须靠证据证明。只有调查取证围绕着争议事实进行,由此取得的证据与争议事实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才有证明力。否则,即属于无用证据。
3、客观、及时原则
由于案件李实是客观存在的,因此,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也应当是客观的。作为诉讼证据,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无论物证、书证或人证,都不能将虚构的事实和推测、假设后得出的言论写成材料当成证据。
为此,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收集、调取与争议事实有直接因果关系或者客观关联的证据。
4、合法、细致原则
(1)合法,是指代理律师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律师法》、《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合法收集证据是保证证据具有证明力的前提。违法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
定案的根据。收集证据合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代理律师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取证时,应当向被调查单位或者个人出示《律师执业证》和《律师调查函》或《律师调查专用证明》,并讲明来意,同时必须告诉被调查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其次,调查笔录应当记明:被调查人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等;调查人姓名、性别、年龄、所在律师事务所;调查的年、月、日,调查的地点;调查笔录应交被调查人核对,最后由被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再次,复制被调查单位的材料,应当交由主管人员核实并加盖其单位公章:注明年、月、日;并附调查人(代理律师)的证明。最后,向证人调查取证,不得采用威胁、诱骗、刑讯等非法手段进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调查取证
1、普序的审理期限是六个月,简易程序的审理期限是三个月
2、现在法院一般不主动调查取证,如果是在调查取证,应该是有一方向法院提出了申请并且得到法院的许可,在案卷中应该可以看到申请书。
3、调查取证的申请要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前七天提出,调查取证的时间计算在法院的审理期限之内。
4、具有调查取证权的国家机关对于立案处理的案件,为查明案情、收集证据和查获违法行为人而依法定程序进行的专门活动和依法采取的有关强制措施。
5、通常情况下,具有调查取证权的国家机关有:公安、检察院、法院 等其他行政机关在其行政职能业务领域的调查取证权。
扩展资料
人民法院调查证据收集证据须具备以下条件:
1、提出申请的人必须是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2、须提交申请书。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在程序上应该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3、符合申请提交的期限。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届满前7日。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决定。
4、提供必要的证据线索,而且该线索应该与证据有实质联系。
5、缴纳人民法院收集证据所需要的必要费用。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是收集证据的一个过程,从而分析事件的真实性。警察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时候,需要多长时间是没有明确规定的,但如果是嫌疑人已经被逮捕的,取证的期限最长为二个月。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警察对刑事案件进行侦查的时候,需要多长时间是没有明确规定的,但如果是嫌疑人已经被逮捕的,取证的期限最长为二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延期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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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调查取证的时间问题没有明确规定,要看具体案情,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可能会有所长短,没有法定时间。
有调查取证权的组织或个人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向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十天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