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年的刑最多可以减为几年?

2024-12-19 22:4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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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1:

其实减多少要看为什么减 以及为什么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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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关减轻处罚幅度的主要争议

有的学者认为法律只规定“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并没有限制减轻的程度,故减轻不以一格为限。3这种观点认为刑法规定“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并没有限制减轻处罚的幅度,应该综合考虑被告人情况及犯罪情节作出判决,但这种方法无法达到减轻处罚具体幅度划分的目的,给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容易在司法实践中出现罪刑不均的情形。

此外,还有学者认为以减轻一格为限。4]这种观点的理由在于减轻处罚是相对于加重处罚而言的。既然加重处罚不能无限制地加重,而是限于在最高法定刑以上一格判处,那么作为加重处罚的对应者,减轻处罚也不能无限制地减轻,而是限于在最低法定刑以下一格判处。这种观点有利于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但这种观点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从理论上来探讨也存在一定的缺陷。根据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王汉斌同志向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所作的《关于三个有关法律的决议,决定(草案)的说明》,所谓一格,相当于一个等级或一个阶梯。那么,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最低法定刑共有12个格,即死刑、无期徒刑、10年有期徒刑、7年有期徒刑、5年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个月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附加刑。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减轻处罚幅度存在不均衡性,这主要体现在有期徒刑的减轻处罚幅度问题上,这种不均衡性使减轻处罚遇到不同法定最低刑时,减轻处罚的幅度会发生随机性。这种随机性显然会导致量刑的不公正。

(二)相关的立法建议

笔者建议法定最低刑是有期徒刑拟刑期减轻处罚时,则在法定最低刑以下在确定的一个固定幅度内减轻处罚。对减轻处罚的具体幅度加以限制,从而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有所限制而避免了刑之擅断。同时,由于刑期减轻的幅度是固定的,所以减轻处罚遇到不同的法定最低刑不会发生随机性问题,从而使减轻处罚情节最大限度的得到相对公正的减轻处罚待遇。根据刑罚体系的一般规律,这个固定的幅度确定为2-3年比较合理。

三、减轻处罚的效力能否及于附加刑

此种探讨是在并处附加刑的前提下进行的,笔者认为减轻处罚的效力应及于附加刑,即附加刑也应减轻。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根据《刑法》规定,减轻处罚是指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而法定刑是指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每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应处的刑罚。刑罚的种类包括主刑与附加刑,因此,只要刑法针对某个罪名的规定配置了附加刑,附加刑自然属于该罪的法定刑范畴,减轻处罚的对象当然应将其涵括在内。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必然要求。

(二)减轻处罚情节的存在,表征犯罪社会危害性与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程度的降低。同时,对犯罪分子所判刑罚的轻重,决定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与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的大小。同主刑一样,附加刑也是依据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而设定的,同时,主刑刑罚量的变化和附加刑刑罚量的变化都反映了刑罚的轻重,那么减轻处罚情节既应适用于主刑,也应适用于附加刑,这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必然要求。5

(三)从实践中的可行性来探讨:我国附加刑包括罚金、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由于我国并没有明确规定三种附加刑之间的轻重,故笔者认为减轻处罚不能从一种附加刑减为另一种附加刑,但对于拟判决并处的附加刑,可以从数额或者期限上进行缩短。国外的立法实践支持了罚金减轻处罚的可行性,如德国、日本等国家都有关于罚金刑可以减轻处罚的规定,使得这一法律命题从应然走向了实然。对没收财产和剥夺政治权利,我们也可以参照进行立法。

四、法定最低刑为管制时如何适用

(一)减轻处罚能否从主刑减到附加刑

学术界对此存有否定说和肯定说两种观点。否定说认为,附加刑只是辅助刑,与主刑性质不同,刑法规定主刑的依据是社会危害性程度,规定附加刑的依据是客体的性质和这种犯罪的特点。6肯定说则认为,既然决定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就只能是低于最低法定刑判处刑罚,如在最低法定刑为管制的情况下,只能选择附加刑,但剥夺政治权利例外。7笔者在此支持否定说,理由在于区分主刑和附加刑的标准并非它们之间轻重程度的绝对比较,而在于立法和司法中是否主要适用、附加适用,因此认为减轻罚可以从主刑减到附加刑的观点并无法律上的依据。此外,从主刑与附加刑的内容上分析,资格刑和财产刑同管制相比,给犯罪人带来的痛苦可能更重,因为管制虽是主刑,但只是限制而不是剥夺犯罪人的人身自由,而且期限较短。故由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减轻处罚不宜由主刑减为附加刑,但是从未来来看,自由刑与财产刑的易科实际上是存在的,而且也是应该的。多元中心的刑罚体系是当今世界刑罚体系发展的趋势,财产刑、资格刑等在刑罚体系中的地位正在日益提高。

(二)减轻处罚能否从刑事罚减到行政罚

笔者认为减轻处罚不能从刑事罚减到行政罚,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1、依据《刑法》第63条规定,减轻处罚是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从此法律规定中,可以看出减轻处罚指的是判处刑罚,而不包括行政罚,这是题中应有之义。2、行政罚也即行政处罚,是指特定的行政主体对被认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所给予的一种制裁,属于行政法律制裁,属于行政权的管辖范畴。而减轻处罚是法院行使司法审判权的结果,属于司法权的管辖范畴。行政权与司法权是两种不同的权力,不能相互混淆。3、当法院审理案件后认为不需要判处刑罚,而应当由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的,可直接适用《刑法》第37条的规定,做出适用非刑罚处理方法的判决,即在决定免于刑事处罚的情况下向其主管部门提出对其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的司法建议,然后由主管部门对犯罪人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而不能直接判处行政罚。

(三)此种情况可按三种情形处理

如前所述,减轻处罚不能从主刑减到附加刑,也不能由刑罚减到行政罚,对法定最低刑

为管制时需要减轻处罚的案件,可按三种情形处理。如果纵观全案属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则可适用《刑法》第37条的规定,免于刑事处罚;如果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的,则可适用《刑法》第13条的规定,作出无罪的判决;对于不属于以上两种情形的,则可以判处3个月的管制。如前所述,减轻处罚包括判处法定最低刑在内,故也可视案件情形判处最低期限的管制。

回答2:

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