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回答有误。
案例1 故意杀人罪是结果犯,“B未死亡”,显然属于犯罪未遂;
按例2 能为而不为,当属犯罪中止;
案例3 行为人没有着手杀人的实行行为,属于犯罪预备。
犯罪未遂比照既遂可从轻减轻处罚。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犯罪的中止和未遂是两个概念,它们均属于故意犯罪的形态类型,极易混淆。如何区分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在刑法理论界似乎已成定局,而在司法实践中关于犯罪中止与犯罪未遂溯及理论上的争议有悖于法治的基本精神。
一、犯罪中止——能达目的而不欲
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情形。
犯罪中止具有:中止的时间性、中止的自动性、中止的客观性和中止的有效性四个特征。
二、犯罪未遂——欲达目的而不能
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情形。
a是犯罪的未遂,b是犯罪的中止,c是犯罪的预备。量刑从a到c依次递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