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丈夫是3年前“奉子成婚”的。那个时候我们在深圳的一家厂子做工,婚前就同居了,发现有了孩子我们才回老家结的婚。但是自从我怀孕后他就改变了,总是在外面喝酒赌钱,听老乡说他还在外面和好几个女孩儿关系暧昧。那时我为了孩子也为了我自己的身体就没怎么管他,但是现在孩子3岁了,他还是改不回来,每次吵架吵到最后都会说离婚。我也不是不同意离婚,但是他的离婚理由让我无法接受,他说孩子不是他的,不知道是我和哪个男人鬼混生的。孩子肯定是我丈夫的,他就是找借口,不想承担责任。
他说要做亲子鉴定,要不他心里不踏实。可是我觉得那是对我和孩子的侮辱,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他说我不做鉴定就是怕鉴定出来孩子不是他的,到法院也得做亲子鉴定,否则离婚时我分不到钱。我想问一下,他怀疑孩子不是亲生的法院就会做亲子鉴定吗?如果我坚决不同意鉴定,是不是离婚时就分不到财产,孩子也得不到抚养费?·解答·
首先需要阐明的是,亲子鉴定关系到夫妻双方、子女和他人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是一项严肃的事情。对要求做亲子鉴定的案件应当从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从有利于增进团结和防止矛盾激化的角度出发,区别对待,慎重处理。
其次,对于双方都同意做亲子鉴定的,一般应予准许,若是一方单独提出要求亲子鉴定的,则应从严掌握。最高人民法院有指导意见指出:“人民法院对于亲子关系的确认,要进行调查研究,尽力收集其他证据。”
在实际操作中,亲子鉴定必须以当事人的同意为前提条件,法院不得强制取证。
在案件审理中,亲子鉴定结论也仅仅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还要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综合分析判断。如果男方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如结婚时间不足孕期而足月生产,或者自己长期出差在外期间女方怀孕等情形下所生的子女,女方又拒绝做亲子鉴定,此时才可推定对女方不利的事实即男方与小孩亲子不成立的事实存在。若当事人拒绝鉴定,则依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处理。
关于亲子关系的推定,原则上婚生子女应推定以其母亲的丈夫为父亲;非婚生子女以与其母亲同居的男子为父亲,受胎与出生时母亲的丈夫(同居男子)不同,则推定出生时母亲的丈夫(同居男子)为父亲;依法采用人工授精技术生育的子女,以同意采取该生育方式的男女为父母。
目前,我国对亲子鉴定的管理还是比较严格的,除公安部门外,只有法院和律师才有资格向指定的专业部门申请亲子鉴定,而且法院启动亲子鉴定的前提,应当是涉及子女提出抚养费给付之诉时才可以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