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该承担社会责任。
1、企业社会责任的明确有助于保护资源和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
企业作为社会公民对资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而企业履行社会责任,通过技术革新可首先减少生产活动各个环节对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同时也可以降低能耗,节约资源,降低企业生产成本,从而使产品价格更具竞争力。
2、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有助于缓解贫富差距,消除社会不安定的隐患。
大中型企业可集中资本优势、管理优势和人力资源优势对贫困地区的资源进行开发,既可扩展自己的生产和经营,获得新的增长点,又可弥补贫困地区资金的不足,解决当地劳动力和资源闲置的问题,帮助当地脱贫致富。
扩展资料:
社会责任既是一种积极责任,又是一种消极责任。所谓积极是指该责任是企业所应尽的义务,而违反了则将产生某种道义上甚至法律上的否定性后果,后者就是消极责任了。
人们过去比较多地将社会责任视为积极责任,但近来更强调对不负责任的否定性后果也一定要制裁。
企业是一个负有社会责任的主体,做它认为应该做的事情。如果企业只讲经济利益而忽视社会责任,那就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增加社会的负担;反之,如果企业在谋求经济利益的同时,自觉履行道德义务,那就可以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提高自己产品和服务的声誉,从而扩大促进企业利润增长的发展空间。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企业如何承担社会责任?
目前国际上普遍认同CSR理念: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对社会和环境的社会责任,包括遵守商业道德、生产安全、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节约资源等。 世界银行把企业社会责任定义为:企业与关键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价值观、遵纪守法以及尊重人、社区和环境有关的政策和实践的集合。它是企业为改善利益相关者的生活质量而贡献于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承诺。 此外,还有一种观点认为,所谓“企业的社会责任”,是指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责任除了为股东stockholder)追求利润外,也应该考虑相关利益人(stakeholder),即影响和受影响于企业行为的各方的利益。其中,雇员利益是企业社会责任中的最直接和最主要的内容。 尽管企业社会责任并没有一个单一的定义,但从本质上,追求这一方法的公司,需要做三件重要事情: 第一,公司认识到,其经营活动对其所处的社会将产生很大影响;而社会发展同样也会影响公司追求企业成功的能力; 第二,作为响应,公司积极管理其世界范围内的经营活动在经济、社会、环境等方面的影响,不仅使其为公司的业务运作和企业声誉带来好处,而且还使其造福于企业所在地区的社会团体; 第三,公司通过与其他群体和组织、地方团体、社会和政府部门进行密切合作,来实现这些利益。
——纪念弗里德曼
弗里德曼去世了,这是一个重要的经济学家。他最著名的几个成就是:对美国货币史的研究,重新解释了大萧条的成因;提出了持久收入(permanent
income)假说来解释人们的消费行为;在经济学方法论上,强调判断经济理论的价值,要看其预测是否与现实符合,多年前我读过一些经济学方法论的书,对此印象颇深。最难得的是他在实践上也有不少想法,比如教育券,负所得税,都颇有影响。
和绝大多数人一样(包括大多数西方学者),我的这些知识主要来自教科书和二手文章,恐怕没有多少人(包括专业经济学家)把一位现代学者的著作、论文都读完一遍,然后再来评论他,而且也没有必要,那是属于莎士比亚、柏拉图的待遇(就算是两位,除了吃这行饭的专家以外,信口胡诌的不要太多啊)。
不过他那本《资本主义与自由》是很流行的著作,我也读过,有一篇札记可以贡献出来。
丁陌上
这是近年来谈论较多的话题。弗里德曼在《资本主义与自由》中(按:即第八章“垄断以及企业和劳工的社会责任”。这一章非常有名,其中论述垄断的部分常见引用)对此作出了否定的回答。弗里德曼是当代著名的经济学家,他的回答比较具有代表性,值得我们认真对待。
严格的说弗里德曼并不认为企业完全不需要承担社会责任,在他看来,企业有而且只有一种责任:在法律和规章制度许可的范围之内,利用它的资源和从事旨在于增加它的利润的活动。弗里德曼的论证包含两个部分。首先,如果管理层具有社会责任,他们又怎么知道这些社会责任是什么呢?个人能决定自身负担的社会利益是什么吗?他们能决定加在自己或身上的负担多大才是合适的呢?像税收、开支这些公共的职责,是否可以由私有集团选举出来并控制着特定企业的人去实施呢?
弗里德曼举了1962年美国钢铁公司取消钢铁提价的例子。提价本来是一个企业正常的经营决策,但由于人们认为这涉及到公众利益,应该是一个公共政策,于是肯尼迪总统向美国钢铁公司施加压力,迫使它放弃了提价的计划。更有甚者,当时有一种流行的观点认为企业有责任抑制价格与工资的增长,以避免通货膨胀。这些观点的荒谬不言而喻,如果管理层要承担这些责任的话,他们都成政治家了。弗里德曼对这些观点的批驳是准确的。
弗里德曼继续论证,企业不该参与慈善活动(弗里德曼并非厌恶慈善事业,他暗示这些事情应该由股东个人来做),理由是:公司是股东的工具,假使公司捐赠款项,就否定了股东处分其股份的权利。
企业确实没有参与慈善捐助的法律义务,但是在现实中,恰恰是优秀的企业常常参与慈善活动,而劣质的企业则与慈善绝缘。慈善活动可以提升公司的公众形象,完全符合公司的利益,而且一般来说,数目有限,给山区的孩子捐一点课桌椅,给社区的老人送一点棉被、金龙鱼,对于财务报表的影响几乎可以忽略不计,对此股东一般也不会提出异议。
弗里德曼假定股东总是反对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而总经理又无权处置企业财产,前者不尽符合事实,后者不合法理。在后来发表的一篇文章中,他又承认股东会支持慈善活动,但又激烈的指责这是在沽名钓誉。弗里德曼甚至反对对企业捐赠部分减免征税,因为这会使股东赞同公司参与慈善活动,我实在看不出其理由何在,难道谁强迫股东了吗?
把企业看作一个工具是学术上的抽象。企业由一群活生生的人组成,利益从来是重要的,但也从来不是惟一。一个人谈到自己的成就的时候,除了市盈率以外,应该还有别的东西。当然弗里德曼可以指责人们在沽名钓誉,但是,难道他是在讨论道德问题吗?慈善背后的动机也许不够纯良,难道做生意赚钱背后的动机就一定是高尚的吗?你既然允许别人一毛不拔,就不允许别人沽名钓誉吗?我常常感到,西方的一些著名学者时不时都要发表些离谱的言论,更不用说我国一些头脑简单、感情冲动的学者了,再加上媒体不怀好意的渲染夸大,读者或网民的先入为主,难怪这些年来经济学家的形象如此糟糕。
德鲁克在《管理实践》最后一章专门论及了企业的社会责任,他在评论曼尔维尔“私人的恶恰恰成就了社会的善”这一论点时说:“他是对是错不重要,没有哪一个社会立足于这样一种信念之上而能够长久存在。”